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72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08,192,000股变更为208,185,28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08,192,000.00元减少至208,185,28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邮寄、电子邮件方式申报债权,具体如下:
1、申报期限: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2月29日
2、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309国道355公里处)
3、联系人:冯国梁
4、电话:0536-6710522
5、邮箱:fengguoliang@yuanlichem.com
6、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
(3)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债权申报”字样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修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冯国梁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李义田先生、王萍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章程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均获得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明、李鲲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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