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1月13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3-094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运机集团办公楼四楼418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友华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87,63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7742%。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87,63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774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7人,代表股份53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1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3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1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股东吴友华持有本公司股份7663.40万股,担任关联银行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曾玉仙系吴友华配偶,通过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36.30万股。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吴友华及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6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6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6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6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6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6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6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6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丽琼、燕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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