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3年11月08日 02:31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3-054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浙江德司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司达”)、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金冠”)、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捷盛”)和控股子公司上海通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通程”)。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其中在宁波银行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在北京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为浙江德司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8亿元及其利息、费用;为绍兴金冠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为浙江捷盛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为上海通程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2亿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截至2023年11月5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2.30亿元,为浙江德司达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04亿元,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6.70亿元,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33.80亿元,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3.60亿元,为上海通程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05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绍兴金冠、浙江染化、上海通程三家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6日、7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德司达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8亿元及其利息、费用;就全资子公司绍兴金冠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

2023年11月6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

2023年11月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捷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2023年11月6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就控股子公司上海通程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2亿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上海通程另一股东上海福源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担保。

截至2023年11月5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2.30亿元,为浙江德司达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04亿元,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6.70亿元,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33.80亿元,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3.60亿元,为上海通程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05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5日、2023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8,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德司达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杜浦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尧

注册资本:9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及其进出口业务(票据)(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减水剂、后处理扩散剂MF、3-氨基-4-甲氧基乙酰苯胺、2-氨基-4-乙酰氨基苯甲醚、间苯二胺-4-磺酸、间苯二胺-4-磺酸钠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其他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批发及其进出口业务(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外)。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德司达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苏娥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染料制造;染料销售;肥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绍兴金冠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四)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勇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五)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2,500万美元

经营范围:年产:35万吨硫酸、7万吨发烟硫酸、1万吨液体二氧化硫、4000吨液体三氧化硫、13万吨亚硝酰硫酸、10万吨硫磺(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亚硫酸钠、水蒸汽(热力);销售:自产产品;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咨询与技术服务;染料、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捷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六)上海通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峰

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模具、检具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从事汽车悬架系统技术、汽车配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钢材销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上海崇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5%)持有上海通程70%的股权,即间接持有该公司52.50%的股权。上海通程另一股东为上海福源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

上海通程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约定期间(2023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最高债权限额内发生一系列授信业务,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所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

3、最高债权限额

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2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德司达《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约定期间(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最高债权限额内发生一系列授信业务,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所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

3、最高债权限额

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1.8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关于绍兴金冠《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约定期间(2023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最高债权限额内发生一系列授信业务,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所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

3、最高债权限额

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2.1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债务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0857902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4、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人民币2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5、保证责任: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为主债务人(即主合同下的债务人)向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债务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0857901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4、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人民币3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5、保证责任: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为主债务人(即主合同下的债务人)向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捷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合同: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权利、义务的合同。

3、最高债权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亿元。

4、保证额度有效期:2023年9月14日至2024年8月7日。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七)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关于上海通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主合同:民生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上海通程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300000174949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3、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2亿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4、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3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皆含本日)。

5、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7、保证期间:本合同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浙江德司达和上海通程虽出现亏损,但目前经营一切正常,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同时,因实际融资业务中,基于业务操作便利,金融机构一般只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未要求上海通程另一股东上海福源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为体现公平、对等,上海通程股东会同意按实际担保金额的1%向公司支付担保费。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1月5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89.78亿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7.91%。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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