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上证科创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广发上证科创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3年10月26日 02:46 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广发上证科创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3年9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23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其中,本基金对发起资金认购申请全额确认。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发起资金)-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的发起资金)/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发起资金)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6.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8.本基金将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4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

9.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若投资人在不同的销售机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投资人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10.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1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12.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3年10月26日刊登在本公司官网(www.gf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广发上证科创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垂询认购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是广发上证科创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即“目标ETF”,以下简称“广发上证科创板成长ETF”)的联接基金,基金财产以间接或直接的方式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长期来看,本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净值会随着标的指数和广发上证科创板成长ETF净值的变化而波动。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与目标ETF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对目标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且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成份股发生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的应对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除此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者将面临触及上述事件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广发上证科创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广发上证科创板成长ETF发起式联接

A类份额基金代码:019785

C类份额基金代码:019786

(二)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4日,期间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

2.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若3个月的募集期届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0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和2022年9月2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普通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5.99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网上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4日15:00前受理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每个交易日15:00(不含)前受理当前交易日的申请,15:00后的交易申请将作为下个交易日的交易处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上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广发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广发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广发基金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个人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特别提示

1.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若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未补足的;

(4)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的直销中心(非网上交易)认购。

(一)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1:30,13:00-16:3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普通法人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②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⑤ 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⑥ 预留同名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⑦ 《账户类业务申请表》(适用机构);

⑧ 《投资者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⑨ 《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机构版)》;(*注: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保、年金、QFII\RQFII等“专业投资者”免提供)

⑩ 机构资质证明,如: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社保局或国家相应部门对于此年金/社保基金等成立的批复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等;(如有)

⑾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注: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上市公司等“豁免机构”免提供)

⑿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注: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上市公司等“豁免机构”免提供)

⒀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⒁ 《机构信息采集表》

⒂《受益所有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⒃公司章程

注:①-⒃均需在复印件处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以产品名义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详见广发基金官网公布的《广发基金直销中心机构开户及交易办理步骤》,或致电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咨询。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①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60200012983838382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跨行大额支付号:102581000013

同行大额支付号:25873005

②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26374407720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大额支付号:104581003017

③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1900501910666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078

④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98460078801800003124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宝山支行

大额支付号:310290000169

⑤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99410100100251456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大额支付号:309581000070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广发上证科创板成长ETF发起式联接”,并确保在募集截止日16:30前到账(16:30前未到账但已提供划款指令的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即17:00);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② 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即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③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④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网点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机构投资者也可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gffunds.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网点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认定为无效认购。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本公司确认的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清算与交割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2.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其所产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的专用验资账户,并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程才良

联系电话:95105828

传真:020-8989906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八)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部分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11层(01-04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杨琳、刘智

联系人:邓传远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黄浩松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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