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45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半导体”)。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公司已实际为太极半导体提供的担保余额3.36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实业”)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申请新增授信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就上述担保事项完成了《保证合同》的签署。
(二)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4.5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其中,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提供不超过1.9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授信续期提供2.6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预计的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6)。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给予太极半导体2023年度担保预计的4.59亿元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0.89亿元,可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授信续期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77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启明路158号建屋1号厂房
3、法定代表人:孙鸿伟
4、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72,210.8475万人民币
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0601875249
7、经营范围:研究、开发、封装、测试生产半导体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专用设备修理;电子元器件批发;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太极半导体85.06%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太极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太极半导体剩余14.94%股权。
9、太极半导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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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太极半导体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1-6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太极半导体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3年园中贷字14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5、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6、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保证人拒绝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保证人或其交易/交易对手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需适用的制裁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保证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7、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依照本合同、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8、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系根据子公司太极半导体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而进行,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公司本次进行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4,444.5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7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82,382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4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
3、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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