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2023-077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朗豪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奕飞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高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夏铭隆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沈琦女士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管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莹磊、洪骁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78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23年10月17日以现场会议方式举行。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现场出席董事8名,独立董事高垚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独立董事徐彦迪先生代为参会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补选董事楼松松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79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八届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7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程,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一致选举杜继恩先生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
赞成票3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80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宁波甬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羿光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持有其32.97%股份。
● 本次公司为甬羿光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55.8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甬羿光伏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494.87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3年5月10日、5月26日公告),同意公司为甬羿光伏按32.97%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额度增加至担保总额不超过13,056.12万元、担保余额不超过10,880.10万元,其中长期融资项目的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担保签署有效期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
2023年10月16日,公司分别与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甬羿光伏向其申请的授信按32.97%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甬羿光伏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494.87万元,在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甬羿光伏其他股东均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
1、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 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担保金额:1,648.5万元。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1、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4、担保金额:8,407.35万元。
四、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4,826.39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8,516.72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2.15%、46.55%和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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