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新规实施,对消费金融公司有何新要求?
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新规”),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原银保监会于2020年3月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原规定”)废止。
新规共七章204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而言,新规有哪些变化值得注意?界面新闻记者梳理新规和原规定,新规中对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出资人变更、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等三个方面的规定均有新变化。
一图读懂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新规中涉及消费金融公司的新要求。(界面新闻记者曾仰琳整理)
首先,在消费金融公司设立上方面,涉及2条规定的修订,包括新增了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条件的要求和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
具体来看,新规第六十条指出,对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条件的要求中,增加了“作为消费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的条件。与此同时,删除了原规定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表述。
对于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应遵守并列入章程的要求,新规第六十二条新增了“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这也意味着,新规对主要股东将消金公司股权质押或设设立信托提出限制要求。
其次,出资人变更方面,涉及1条规定的修订,主要关于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条件的要求。
具体来看,新规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在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中,新增了“消费金融公司开业满5年且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受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限制。(即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一消费金公司从业者指出,这一规定放宽了开业满5年的消费金融公司拟投资入股(非实控人)的出资人条件。
同时,第一百一十三条还增加了“本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的表述,并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处置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许可事项,可不受出资人类型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表述。
最后,在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方面,新规简化了消费金融公司债券发行程序,取消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具体来看,新规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后,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在资本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如在24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决定机关有权对已发行的资本工具是否达到合格资本标准进行认定。
消费金融公司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不需申请业务资格,并且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界面新闻从多位消金从业者了解到,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手段主要包括股东存款业务、银团贷款、金融债、银行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银登中心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等。此次新规提到的不需申请业务资格的非资本类债券,主要涉及金融债这一融资手段。这也意味着,消金公司金融债发行程序得到简化,有助于提高发债效率。
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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