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年10月13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11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在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融资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9.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4.3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综合授信以及担保额度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8月4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新增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芜湖鑫欣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担保额度;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句容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9,000万元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自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为支持控股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宁协鑫”)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宏信”)的融资租赁业务,与远东宏信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阜宁协鑫与远东宏信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提供保证,以担保阜宁协鑫履行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担保的租赁成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已经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8日

3、住所: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香港路888号(A)

4、法定代表人:韩春荣

5、注册资本:57,477万元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8、股权结构:公司间接持有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89.93%股权。

9、其他说明: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乙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承租人: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担保物租赁成本人民币2,000万元。

5、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7、保证期间:自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的期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56,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281,8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94%。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阜宁协鑫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6,7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0.75%。

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制的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10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2人,代表股份数为1,831,464,8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0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数为1,568,325,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0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数263,138,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979%。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416,292,6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1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53,153,8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63,138,8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79%。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29,001,51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8655%;反对2,032,508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110%;弃权430,8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3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829,3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3%;反对2,032,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2%;弃权4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2、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29,290,31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8813%;反对1,829,708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999%;弃权344,8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18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4,118,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6%;反对1,829,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5%;弃权34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转债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29,352,41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8847%;反对1,829,708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999%;弃权282,7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15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4,180,2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6%;反对1,829,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5%;弃权28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解宇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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