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作用,经广泛调研、评估论证,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内地和港澳金融管理部门形成了试点优化举措。
具体看:一是优化投资者准入条件,支持更多大湾区居民参与试点;二是扩大参与机构范围,新增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作为参与主体,为“南向通”“北向通”个人客户提供投资产品及相关服务;三是扩大“南向通”“北向通”合格投资产品范围,更好满足大湾区居民多样化投资需求;四是适当提高个人投资者额度;五是进一步明确可以开展的跨境宣传销售行为,引导金融机构为大湾区居民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有限
上述人士称,“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优化举措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有限。
首先,提高投资者个人额度后,“南向通”“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净流出额均保持原有上限不变,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有限。目前“南向通”“北向通”额度实际使用率还比较低,市场较为理性。
其次,证券公司参与试点后,须遵守跨境资金闭环管理要求,跨境资金通过账户绑定实现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适用范围仅限于购买限定的合资格投资产品。而且,从已有试点经验看,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者普遍青睐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行为和决策相对稳健成熟。
最后,内地及港澳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前期签署的“跨境理财通”监管合作备忘录要求,加强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在依据各自职责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进行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积累了经验,可较好应对政策调整相关业务风险。
推动业务试点优化举措尽早落地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正在修订中,后续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外发布,届时投资者可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开展投资。”上述人士透露。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正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修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也在相应修订实施细则,后续将在履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后对外发布。
上述人士称,内地及港澳金融监管部门将积极推动“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做好相关系统改造和技术准备,推动业务试点优化举措尽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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