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39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本次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实业”)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7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5)。
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向关联人提供劳务”类别项下增加与关联人无锡市苏南学校食材配送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620万元、增加与关联人海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899万元,在“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类别项下增加与关联人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环保”)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1,725万元。
除上述已预计并履行审批程序的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实际情况,公司本次需增加与关联方SK海力士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海力士”)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400万美元,增加与关联方爱思开海力士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士重庆”)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46万美元,增加与关联方南大环保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2,000万元。
2、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黄睿、李佳颐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本次会议前,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一致同意《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3、本次新增预计金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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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1)SK海力士株式会社(简称“海力士”):
注册住所:韩国京畿道利川市夫钵邑京忠大路2091;代表理事:朴正浩(Park Jung-ho)、郭鲁正(Kwak Noh-Jung);主营业务:半导体元件制造和销售。
关联关系:海力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太半导体”)第二大股东,持股45%,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是公司关联法人。
(2)爱思开海力士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简称“海力士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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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大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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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海力士、海力士重庆和南大环保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次增加预计的关联交易系公司子公司海太半导体为海力士提供半导体后工序服务而与海力士及其子公司进行相关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及机器设备租赁,以及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工程技术服务业务,与南大环保进行工程分包,属于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行为。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子公司与海力士拟进行的原材料采购和销售、与海力士重庆拟进行的机器设备租赁、与南大环保拟进行的工程分包等关联交易,属于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通过招标方式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四、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预计的子公司与海力士、海力士重庆、南大环保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上述关联交易均是公司的正常业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40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工程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项目概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披露了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中标盛虹动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虹动能”)发包的储能电池超级工厂和新能源电池研究院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工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5)。
二、项目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子公司十一科技发来的通知,十一科技与盛虹动能就本项目一、二、三标段分别完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正式签署,三个标段合同金额(含税)合计约人民币17.48亿元。
三、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盛虹动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承包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一标段
(1)工程名称:储能电池超级工厂和新能源电池研究院一期项目一标段(2#食堂)
(2)工程地点:张家港市光束汽车北侧
(3)工程内容及规模:建筑面积约5,658.48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
(4)工程承包范围:包含桩基工程、土方工程、主体工程、二次结构、精装修系统、外墙装饰工程(含玻璃幕墙)、机电工程(含风机、VRV空调等)、消防工程,不含软装家具家电、厨房设备。乙方配合甲方提供相关报建资料。
2、二标段
(1)工程名称:储能电池超级工厂和新能源电池研究院一期项目二标段(3#电芯工厂、物流中心、系统集成工厂9#~11#、16#连廊、6#、7#门卫、室外配套)
(2)工程地点:张家港市光束汽车北侧
(3)工程内容及规模:建筑面积约158,473.65平方米
(4)工程承包范围:3#电芯工厂、物流中心、系统集成工厂、9#~11#、16#连廊、6#、7#门卫、建筑面积约158,473.65平方米:桩基、基坑支护、土建、钢结构、幕墙、水电、消防、暖通、装饰、室外配套。
3、三标段
(1)工程名称:储能电池超级工厂和新能源电池研究院一期项目三标段(2#原材料库、NMP精馏硬化区、2#动力站房、2#电解液库、危废库、2#成品库、固废库、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消防泵房、包材循环库、7#~8#连廊、15#连廊、5#、8#门卫、室外配套)
(2)工程地点:张家港市光束汽车北侧
(3)工程内容及规模:建筑面积约42,192.98平方米
(4)工程承包范围:2#原材料库、NMP精馏硬化区、2#动力站房、2#电解液库、危废库、2#成品库、固废库、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消防泵房、包材循环库、7#~8#连廊、15#连廊、5#、8#门卫;建筑面积约42,192.98平方米:土方、桩基、基坑支护、土建、钢结构、水电、消防、暖通、装饰、洁净系统、室外配套。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9月15日。(具体以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签发的工程开工令时间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一标段2024年6月20日,二标段、三标段2024年8月20日(不含局部道路)。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30日。
一标段完工总工期280日历天,二标段、三标段完工总工期340日历天,项目竣工总工期472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
一标段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25,868,163.82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捌拾陆万捌仟壹佰陆拾叁元捌角贰分)。
二标段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1,164,825,295.72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亿陆仟肆佰捌拾贰万伍仟贰佰玖拾伍元柒角贰分)。
三标段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557,550,096.37元(人民币(大写):伍亿伍仟柒佰伍拾伍万零玖拾陆元叁角柒分)。
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调整的变更费用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即工程验收后对变更部分进行结算,若合同签订后无变更发生,合同结算价格即为合同签约价格。
(五)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通用合同条件约定。
2、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验收)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0)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及其附件中规定的质量或技术规格要求的,则应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单月或同一设备/材料累计二次以上来料不良的,则按当批次供货金额的1.5倍承担违约金。
(11)对于工程中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其他问题的,即使工程己被发包人实际使用,发包人也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需在发包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开始进行整改以达到合同要求。未限期整改的每项次处罚2,000~20,000元。
(12)如果承包人工作问题而造成周围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的毁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造成的损失。
(13)如果因承包人故意、过失等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在相应范围应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
(1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损失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①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人民币4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②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人民币3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③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人民币2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④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人民币1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污染,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进行整改,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必须承担5万元违约金。
(16)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0万元违约金,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17)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严重延误而影响发包人进度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施工,所涉及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责。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价款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给发包人。
(六)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生效
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同的签署体现了十一科技在国内新能源工程领域的重要地位。项目相关收入将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进行确认,受实际开工日期及工程进度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合同的履行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突发意外事件、发包方支付实际情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同时合同结算金额以本项目最终竣工结算金额为准。子公司十一科技将严格把控项目进度、施工管理和资金回笼,统筹做好项目管理以防范风险,但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不利因素。
公司将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并做好后续的信息披露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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