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代码:688428 A股简称:诺诚健华 公告编号:2023-026
港股代码:09969 港股简称:诺诚健华
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生命园路8号院8号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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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作为香港上市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的股份一部分存管于香港联交所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以下简称“CCASS系统”),该系统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拥有及运营。存管于CCASS系统的股份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KSCC Nominees”)持有,所有存管于CCASS系统的股份在公司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于HKSCC Nominees名下。公司股东大会前,各持有存管于CCASS系统的股份的实益股东须向其聘请的CCASS系统参与者(即经纪人)给出投票指示,由HKSCC Nominees统计所有CCASS系统参与者的投票指示,并在合并的基础上,就已收到投票指示的所有存管于CCASS系统的股份进行投票。因此,公司在统计上述股东人数时,将HKSCC Nominees视为一名股东。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特别大会)由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诚健华”或“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会主席Jisong Cui(崔霁松)博士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仅限A股股东)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及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于股东大会上负责监票、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6条和第20条等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InnoCare Pharma Limited(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之第四次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3.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7.7.1条、第7.7.4条和第7.7.8条等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股东议案进行表决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
(五)公司董事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考虑及批准采纳二零二三年股权激励计划及授权董事落实二零二三年股权激励计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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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待通过第1项普通决议案后,考虑及批准二零二三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的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及授权董事落实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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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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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议案1对A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泉、李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6条和第20条等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公司于其《公司章程》项下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由其董事会依照《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召集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23条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6条的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公司于其《公司章程》项下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由其董事会依照《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召集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3.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7.7.1条、第7.7.4条和第7.7.8条等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股东议案进行表决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通函所载的相关股东议案已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正式有效地通过和批准。
特此公告。
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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