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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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3日 02:45 上海证券报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定向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财政部2021年5月18日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作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型,该模型以2023年8月22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4.19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2754%、15.1351%(分别取近1、2年的上证指数历史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8705%、2.1092%(分别取国债1、2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6724%、0.4568%(采用公司所处证监会行业近1、2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3年9月中旬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测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调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指定的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五)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六)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七)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88222 证券简称:成都先导 公告编号:2023-036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29号文《关于同意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每股人民币20.52元的价格公开发行40,68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34,753,600.00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88,742,433.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6,011,166.1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4月8日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0]11-8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43,801,042.74元,其中以前年度累计使用人民币229,425,864.78元,2023年使用人民币14,375,177.96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66,843,143.42元(其中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以前年度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人民币55,148,425.04元,2023年度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人民币9,484,594.96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020年4月,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开户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智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21年6月,为方便统一管理,公司和中金公司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户销户,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智谷支行签订2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于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计人民币544,009,111.11元。

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375,177.96元,具体情况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70,000,000.00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余额为人民币544,009,111.11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同意公司结合资金安排以及业务发展规划,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3,264,200.00元超募资金(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30.00%。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人民币77,100,000.00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附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指拟用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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