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9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姜滨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201,95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2998%。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29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4%。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4%。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5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2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5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2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王战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股
3.02.候选人:选举黄志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股
3.03.候选人:选举唐微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股
3.04.候选人:选举白轶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股
3.05.候选人:选举包玺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股
3.06.候选人:选举朱国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王战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800股
3.02.候选人:选举黄志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800股
3.03.候选人:选举唐微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800股
3.04.候选人:选举白轶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800股
3.05.候选人:选举包玺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800股
3.06.候选人:选举朱国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80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议案4.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吴春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股
4.02.候选人:选举王幽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股
4.03.候选人:选举叶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吴春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800股
4.02.候选人:选举王幽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800股
4.03.候选人:选举叶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0,80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议案5.00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01.候选人:选举李毛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股
5.02.候选人:选举吕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股
5.03.候选人:选举贾廷岩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股份数:201,957,6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01.候选人:选举李毛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股份数:40,800股
5.02.候选人:选举吕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股份数:40,800股
5.03.候选人:选举贾廷岩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股份数:40,80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宁、石薇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9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2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监事李毛毛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选举李毛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2023年8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3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9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2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8人。朱国胜董事因出差未能到会,特授权王战宏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王战宏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选举王战宏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2023年8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黄志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个人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2023年8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秦宏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2023年8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秦宏武先生、郑培生先生、周小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个人简历均附后),上述人员任期均为三年,自2023年8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安全总监的议案》。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闫青虎先生为公司安全总监(个人简历附后),上述人员任期为三年,自2023年8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6、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李瑞筠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附后),任期为三年,自2023年8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7、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党丽萍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2023年8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8、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下列七名董事组成:王战宏、黄志学、唐微、白轶明、包玺芳、朱国胜、王幽深。根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主任委员由当选董事长王战宏先生担任。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下列五名董事组成:王幽深、吴春芳、叶森、王战宏、黄志学。经选举,王幽深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下列五名董事组成:吴春芳、王幽深、叶森、王战宏、唐微。经选举,吴春芳女士担任主任委员。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下列五名董事组成:叶森、王幽深、吴春芳、黄志学、白轶明。经选举,叶森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
一、总经理简历
黄志学先生,汉族,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程师。1991年本科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冶金机械专业。
历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动技改部设备管理员、质量保证部部长、机动技改部部长、供应部部长,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供应部部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部长、钽铌制品分厂厂长,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集采中心分公司总经理,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特种材料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等职。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0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否;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是
二、董事会秘书简历
秦宏武先生,汉族,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毕业于北方工业大学统计学专业,2001年毕业于南开大学MBA。
历任宁夏星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任、计划企管部主任、董秘、副总经理,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指挥部计划处副处长,预决算处处长,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计划企管部部长、监事,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风险防控部副部长(正职级),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证券部部长、北京鑫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
2015年10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7.94万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否;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是
秦宏武先生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邮政编码:753000
联系电话:0952-2098503
传真:0952-2098562
电子邮箱:zhqb@otic.com.cn
三、副总经理简历
1、秦宏武先生,汉族,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毕业于北方工业大学统计学专业,2001年毕业于南开大学MBA。
历任宁夏星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任、计划企管部主任、董秘、副总经理,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指挥部计划处副处长,预决算处处长,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计划企管部部长、监事,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风险防控部副部长(正职级),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证券部部长、北京鑫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
2015年10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7.94万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否;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是
2、郑培生先生,汉族,1975年出生,中共党员,工程师。2014年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
历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厂调度、副厂长、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湿法冶金分厂厂长、钽粉分厂厂长。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7.94万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否;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是
3、周小军先生,汉族,1974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正高职高级工程师。2000年本科毕业于东北大学金属压力加工专业,2016年获得西北工业大学材料专业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铍铜分厂技术员、表面处理研究室主任、钽丝及制品分厂车间主任、科技部副部长、国家钽铌特种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涂层研究室主任等职,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宇发高温材料分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7.94万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否;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是
四、安全总监简历
闫青虎先生,汉族,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宁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工程师。
历任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化工分厂厂长助理、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下属吉兰太选矿厂副厂长,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化工分厂副厂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工会常委,宁夏金和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钽铌湿法冶金分厂副厂长,机电维修分厂厂长,党支部书记。现任本公司安全总监。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5.07万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否;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是
五、财务负责人简历
李瑞筠女士,汉族,1973年出生,大学专科学历,会计师。1994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
历任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会计、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信息科科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现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负责人。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5.07万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否;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是
六、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党丽萍女士,汉族,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2000年毕业于甘肃工业大学会计学专业。
历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管、高级主管。现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专员。
2011年8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3.04万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否;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是
党丽萍女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邮政编码:753000
联系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电子邮箱:zhqb@otic.com.cn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2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安全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拟聘任黄志学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秦宏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秦宏武先生、郑培生先生、周小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闫青虎先生为公司安全总监,聘任李瑞筠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黄志学先生、秦宏武先生、郑培生先生、周小军先生、闫青虎先生、李瑞筠女士的资料,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2、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黄志学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秦宏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秦宏武先生、郑培生先生、周小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闫青虎先生为公司安全总监,聘任李瑞筠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吴春芳、王幽深、叶森
2023年8月2日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3】305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宁、石薇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2、关于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议案;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王战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 选举黄志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 选举唐微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 选举白轶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5 选举包玺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6 选举朱国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吴春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选举王幽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 选举叶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
5.01 选举李毛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5.02 选举吕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5.03 选举贾廷岩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23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和2023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滨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3年7月26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290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41,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8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8月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5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01,95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2998%。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4、5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其中:
1、议案 3.01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201,957,600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2、议案3.02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3、议案 3.03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201,957,60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4、议案 3.04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5、议案 3.05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6、议案 3.06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201,957,600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7、议案 4.01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8、议案 4.02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9、议案 4.03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10、议案 5.01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201,957,600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11、议案 5.02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12、议案 5.03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201,957,600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
王战宏先生、黄志学先生、唐微女士、白轶明先生、包玺芳女士、朱国胜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吴春芳女士、王幽深先生、叶森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毛毛先生、吕良先生、贾廷岩女士当选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 宁 石 薇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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