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周一帆 “离婚式减持”最近正在受到监管层的重点关注。
“‘离婚式减持’、‘清算、分立式减持’的实质是将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分割的后果是单个持股主体所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大幅降低,单个持股主体再次抛售股票时的减持限制、信息披露规则等均会同步发生变化,如果此时各单个主体之间仍存在‘隐形’的一致行动关系,这就相当于原持股主体增加了更多的条件更为宽松的减持通道,客观上确实会产生‘绕道减持’的效果,也的确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及市场秩序产生冲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
此前的7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官网信息中明确指出,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实际上,近年来,市场上已出现多起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质疑相关行为涉嫌“绕道减持”。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称,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对于下一步监管安排,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高价“分手费”频现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股东”需持续共同遵守转让期限的限制性规定,信息披露特别是预披露的要求(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及卖出数量方面关于减持额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等)。
为了“绕过”以上规定, “离婚式减持”最近几年开始在市场上大行其道,即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离婚分割公司股份,进而在无需预披露的前提下突破减持比例限制,实现高位套现。
根据记者查询公司公告的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涉及A股上市公司股东的离婚案例超过20起,相关股权价值合计约600亿元(按首次公告日收盘价计算)。而从今年上半年来看,A股市场至少已有8宗公告股东离婚分割股份案,离婚后计划或实际减持案件则有9件,刷新了“上市公司离婚减持类”相关事件的纪录。
具体来看,今年涉及离婚分割股权的的上市公司包括三六零(601360.SH)、富邦股份(300387.SZ)、卓胜微(300782.SZ)、昆仑万维(300418.SZ)、彤程新材(603650.SH)、科信技术(300565.SZ)、回天新材(300041.SZ)、赛腾股份(603283.SH)、通合科技(300491.SZ)等。
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360集团创始人周鸿祎与胡欢的离婚案。
4月4日,三六零发布公告称,周鸿祎与胡欢经友好协商,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等事宜做出相关安排。根据周鸿祎与胡欢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周鸿祎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4.46亿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6.25%)分割至胡欢名下。随后,三六零又通过公告表示,周鸿祎承诺在一年内不减持、胡欢承诺在半年内不减持。
此次离婚消息公布前,周鸿祎直接持有三六零11.49%的股份,并通过奇信志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周鸿祎与胡欢离婚后,此前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胡欢将分得公司6.25%的股份,若按三六零4月4日的收盘价计,胡欢分得的这部分股份市值接近90亿元,因此外界将此次离婚称之为A股的又一起天价“分手费”。
持股主体应长效监管
“尽管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存在很多限制,但如果大股东、董监高离婚对股份进行分割,其股份减持有可能不受减持比例和进行信息披露的限制,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可能被当作减持股份的手段,增加减持通道,部分人员可能会有‘离婚减持’的动力。”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亦告诉记者。
实际上,从三六零的离婚案来看,这场股权分割的时点也十分耐人寻味。
彼时,在ChatGPT概念热炒下,三六零股价从2月开始经历快速上涨,以离婚公告前的两个月内,其股价从7.27元一路上涨至今年高点的20.08元,即4月4日收盘价,累计上涨幅度达到176.2%。
而在离婚公告发布后,三六零股价也犹如坐上滑梯,开始一路下跌。截至8月1日终盘,公司股价报收11.94元,离4月4日的高点已累计下跌40.54%。按这一比例计算,周鸿祎与胡欢的“分手费”已缩水超36亿元。
“‘离婚式减持’是否纯粹为了‘逢高出货’,还是确因感情破裂而导致,外人很难判定,但‘离婚式减持’这一做法往往对资本市场带来负面影响。首先,这一做法存在规避法律法规的可能,损害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其次,‘离婚式减持’带来的往往是股价大幅下跌,诸多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外,规避限制随之而来的往往是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动摇证券市场根基,不利于证券市场整体的健康发展。”刘国华向记者进一步表示。
而在王智斌看来,规制该类减持行为的重点并不在于是否允许该种方式,而在于对分割后各单个持股主体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长效监管和稽查。
“我并不认为后续界定‘真离婚’和‘假离婚’,将成为监管的一个难点,因为证监会并无权力干涉上市公司大股东是否离婚,所以对此并不存在监管的问题。证监会需要做的,是做好本职工作,做好制度建设,从根本上消除‘离婚减持’隐患的存在,使得部分大股东妄图通过离婚‘绕道减持’以规避监管的目的无法达到,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刘国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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