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3-04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林锦佳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安万承”)、徐鹏飞、陈阳友、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标的金额3203万元,以下简称“林锦佳3000案”)的情况,之后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11月26日、12月18日,2020年4月17日披露了进展情况,有关内容请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号、临2019-104号)、《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136号、临2020-065)、《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2)。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林锦佳诉本公司、恒阳牛业、恒阳农业、瑞阳二号、徐鹏飞、陈阳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1,965.55万元,以下简称“林锦佳1850案”),并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21日、3月19日披露了进展情况,有关内容请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5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2号)、《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6、临2020-045)。
现将上述案件的近期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一)林锦佳3000案进展情况
2023年7月28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申122号)。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锦佳
一审被告:陈阳友、
一审被告:徐鹏飞
一审被告:许树茂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一审被告: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锦佳、一审被告陈阳友、徐鹏飞、许树茂、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01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林锦佳1850案进展情况
2023年7月28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申121号)。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锦佳
一审被告:陈阳友
一审被告:徐鹏飞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锦佳、一审被告陈阳友、徐鹏飞、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再审尚未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按原判决年利率24%计算利息。之后再根据再审判决结果做相应账务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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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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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林锦佳案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申122号)、((2023)粤03民申121号);
2、太原能源公司清徐加气站案之《申诉状》;
3、付建国案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
4、苗玉华案之《民事起诉状书》、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传票》;
5、呼伦贝尔农垦免渡河农场有限公司案之《民事起诉状》;
6、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案之《执行裁定书》;
7、郭玉兵、王其家、李鹏、张金松、叶宝莲、吕维捷、任永东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8、黄小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案之《执行决定书》;
9、吴静惠、黄义正、程与新、钟超雄、苏立安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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