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2023年2月28日,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生物”,688298.SH)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8,021.07万元。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6,771.43万元。公司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方剑秋、总经理方效良、财务总监俞锦洪和董事会秘书章叶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方剑秋、方效良、俞锦洪和章叶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于4月26日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显示,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主要对与新冠检测试剂生产相关的存货及与新冠检测试剂生产相关的设备等计提大额的存货跌价或资产减值准备,合计计提12.0974亿元。以上减值主要导致利润相关指标大幅度下调,其中营业利润由修正前35.39亿元下调至修正后25.28亿元,利润总额由修正前34.87亿元下调至修正后24.71亿元,归母净利润由修正前29.80亿元下调至修正后20.68亿元,归母扣非净利润由修正前30.11亿元下调至修正后20.89亿元,主要原因是基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快报披露至今,新冠检测试剂订单大幅度下滑,故对与新冠检测试剂生产相关的存货全部计提存货跌价减值;对与为生产新冠检测产品相关的专用设备等资产大额计提资产减值,仅保留残值。
公司2022年年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效良、方炳良、方剑秋。福浪莱贸易持有公司19.50%的股份,方氏控股持有公司18.75%的股份,安吉涌威持有公司10.31%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48.56%的股份,福浪莱贸易和安吉涌威系方效良和方剑秋父子共同控制的企业,方氏控股系方炳良控制的企业,且方效良和方炳良系兄弟关系,故福浪莱贸易、方氏控股和安吉涌威存在关联关系,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三人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方剑秋自2017年4月18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方剑秋,2010年6月至2017年3月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21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方效良自2017年4月18日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方效良,2005年12月至2020年4月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担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俞锦洪自2017年4月18日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章叶平自2020年月23日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方剑秋、方效良、俞锦洪、章叶平:
?2023年2月28日,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8,021.07万元。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6,771.43万元。公司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方剑秋、总经理方效良、财务总监俞锦洪和董事会秘书章叶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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