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3年07月05日 02: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3-34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天热电”)的全资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以下简称“二热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4,591.6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若判决执行,公司将相应增加当期损益,但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反诉原告”“盛天供暖”)及本公司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1.2023年2月10日,二热公司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起诉状及其他相关讼诉文件,法院受理此案。

2.2023年4月,盛天供暖就上述案件向法院提出反诉。法院发出传票,要求二热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到庭应诉。

3.2023年6月28日,二热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04 民初1705号】,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二、本案相关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 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 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起因

2021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沈阳市大东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三方签订《供暖负荷移交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将位于大东区吉祥一路11号的供热经营负荷移交给原告,由原告负责移交后的该区域集中供热,并由原告负责收取(2021-2022采暖季)采暖费,在帐目梳理后及时转交原告。现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供热义务,即对该区域进行了供暖。至今已经是第二个供暖季,被告仍没有将该区域用热户及收取的采暖费移交给原告,该区域采暖费用至今一直由被告收取。二热公司就上述供暖负荷移交纠纷于2023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

盛天供暖就上述纠纷于2023年4月向法院提起反诉称:二热公司接收盛天供暖的热负荷和资产后,并未支付资产对价,联网后的三修工作也是由盛天供暖在政府要求下组织完成,水电费亦未结清,相关费用均由盛天供暖垫付。盛天供暖认为二热公司未支付资产对价,拒不维护、维修及支付水电费的行为已经违反协议约定,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出反诉。

3.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二热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采暖费47,929,240.00元及利息748,261.98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按LPR利率计算),共计48,677,501.9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3)申请法院冻结被告人银行存款共计48,677,501.98元或查封同等值的其他财产。

被告(反诉原告)盛天供暖反诉请求:(1)判令二热公司向盛天供暖支付资产价款45,269,781元;(2)判令二热公司向盛天供暖支付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共计878,925.05元;(3)判令二热公司向盛天供暖支付垫付水电费82,290.64元;(4)判令二热公司向盛天供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款46,230,996.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计算,暂记至提起反诉之日为20,000元);(5)判令二热公司配合盛天供暖变更水电费缴费户名;(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热承担。

上述案件详细内容请参阅2023年2月15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023年4月22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法院就上述案件于2023年6月26日以《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04 民初1705号】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与被告 (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大东区供暖管理办公室于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供热负荷移交框架协议》;

2. 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及2022-2023年度45,916,000元;

3.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采暖费利息(以22,95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 限责任公司支付维修费784,034.05元及利息(以784,034.0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4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1,380元,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负担16,0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36,52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负担11,640.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88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大东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2.截至目前公司新增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表: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若判决得以执行,公司将相应增加当期损益(金额即为被告方赔付金额与二热公司支付金额的差值),但截止目前盛天供暖及二热公司是否上诉尚未确定,因此本次诉讼判决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七、备查文件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04 民初1705号】。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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