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06-06
2、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06-06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芯微)和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2021年11月24日,你公司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称帝科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但帝科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激励授予对象的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2022年8月23日,你公司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称帝科股份内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不存在问题,但帝科股份《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称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相关事项主要集中发生在2022年上半年度。
三是2022年8月26日,你公司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称纳芯微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与纳芯微对子公司合规性管理存在缺陷的事实不符。
四是你公司在对纳芯微商誉减值测试和帝科股份人员独立性的核查中,未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核查结论不严谨。
你公司未能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格履行持续督导相关要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关于纳芯微和帝科股份持续督导情况书面说明。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公司对江苏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30日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管理方面
一是内部控制及流程管理不健全,存在研究对象移出覆盖池未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个别调研活动审批时间滞后、质控合规对投研系统平台“提示”项目下的异常情况无处理记录等情形;二是考核激励不合理,存在研究销售人员参与研究人员考核、部分兼职合规人员未由合规负责人考核等情形。
二、研究报告具体问题方面
一是个别研究报告观点不审慎,依据不足;二是个别研究报告数据来源标注不明、数据有误;三是个别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存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盈利预测不审慎、内容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风险披露缺少定量分析等情形;四是个别研究报告质控审核时未上传估值模型底稿。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以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6月2日
财政部发布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名单
2023年6月6日来源:监督评价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根据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计划,财政部确定41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5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名单,现予发布。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
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7.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4.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5.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6.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7.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8.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9.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4.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5.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6.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7.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8.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9.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0.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2.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3.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4.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6.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7.湖南容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8.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9.深圳中炘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0.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1.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名单
1.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广东谷值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湖北华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4.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中立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7.大连永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8.重庆铂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贵州黔元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10.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3.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
14.陕西正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5.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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