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要闻
三部门: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投诉处理要求,积极妥善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纠纷
6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央行、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投诉处理要求,积极妥善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纠纷;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杜绝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深交所拟修订GDR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6月2日,深交所拟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在《暂行办法》中增加了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及发行审核相关安排,并明确了上市公司在筹划及境外发行GDR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沈阳化工(000698.SZ):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收警示函
5月29日,辽宁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孙泽胜、李忠、张羽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沈阳化工《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在2018至2020年度,存在原材料未及时入库和成本核算数据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使沈阳蜡化2019年度少计提长期资产减值损失。更正后,调减公司2021年年初预付账款10.26亿元,调增公司2021年年初存货7.9亿元,调减公司2021年末存货2.36亿元。调减公司2021年年初及年末固定资产1.04亿元,调减公司2021年年初及年末未分配利润3.4亿元。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依据相关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董事会秘书张羽超应当对上述临时报告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泽胜、总会计师李忠应当对上述财务报告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启迪设计(300500.SZ):业绩预告数据与定期报告经审计数据存重大差异,公司及财务总监收警示函
5月2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江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月20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00万元至56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2300万元。4月19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300万元至-1800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实际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13.82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财务总监朱江川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凯龙高科(300912.SZ):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
5月29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上述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称,取得了重结晶碳化硅相关的7项专利研发成果。但实际其中2项专利申请已被驳回,无法再申请专利;3项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处于等待复审阶段,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二是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重结晶碳化硅产品填补国内空白、公司一季度订单及产能利用情况等信息不准确,且当出现媒体不实报道并引发公司股价异动时,公司未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ST步森(002569.SZ):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时任实控人遭处罚等重大事项,公司及董事长等收警示函
5月30日,ST步森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肖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董事长王雅珠、时任总经理肖夏在任职期间内,未及时组织、督促披露控股股东东方恒正和大股东上海睿鸷持股被冻结事项,直至2021年12月29日和2022年1月1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未及时披露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时任董事赵玉华被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处罚事项,直到2022年4月22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ST银河(000806.SZ):因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等多方面违规,收警示函
6月2日,广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克洋、黄健、卢元洪、屈国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西证监局发现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此外,*ST银河还在部分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三会会议记录、印章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
*ST银河董事长刘克洋(时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黄健、财务总监卢元洪、时任总经理屈国俊,是*ST银河相关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ST银河、刘克洋、黄健、卢元洪、屈国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航天动力(600343.SH):5年累计虚增营收38亿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罚
6月2日,航天动力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查,航天动力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航天动力开展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虚增收入、利润,导致2016-2020年报及2020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2020年7月18日,航天动力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也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供应商和交易定价来源于隋田力安排指定,以及航天动力未对全部交易进行现场验收等情况。
证券公司
首创证券(601136.SH):研报存在四项问题,收警示函
5月31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翟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信息引用数据未说明来源;二是研究报告管理系统中部分底稿缺失,审核流程中只有估值模型,未见其他底稿资料;三是报告存在部分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四是对比公司选择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翟炜作为该研究报告署名证券分析师,对研究报告内容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翟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投行业务存违规收警示函
5月31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质控和内核人员独立性不足,部分项目利益冲突审查不到位,项目组未有效落实质控、内核部门意见,未完成底稿验收即启动内核程序;二是未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信达证券(601059.SH):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两项违规, 被责令改正
5月31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违规投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个别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未落实主动管理职责。
山西证券(002500.SZ):因违规参与制作研报,两名员工收警示函
6月2日,山西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范鑫、潘海涛于2022年7月,在山西证券研究所任职期间,存在尚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但是已在参与制作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情形。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范鑫、潘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华福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相关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收警示函
5月29日,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相关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执行不到位,个别资产管理产品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中航证券:员工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收警示函
5月30日,河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张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张涛在原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洛阳古城路证券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等问题。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张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东海证券:营业部合规覆盖不到位,收警示函
5月30日,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祥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厦门证监局发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祥福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合规覆盖不到位。二、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和分析处理机制。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长城国瑞证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六项问题,被责令改正
5月30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独立性不足,个别资产管理计划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虽根据内部制度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报请作为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审批同意;
二是风险管控不到位,资管业务相关风险指标设置管控不足,个别资管产品在个别时点出现杠杆率风控指标超标的情形;
三是尽职调查不到位,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尽职调查中对基础资产的核查不够充分;
四是项目存续期限不匹配,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基础资产债权期限长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的情形;
五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立项、内核阶段利益冲突审查机制不健全。
(作者:王媛媛,卢陶然 编辑: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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