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6月06日 03:01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23-053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6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1层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群立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菊芳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胡磊先生、副总经理周永勇先生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刘建辉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因工作原因,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艳华、陈益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3-054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瑞茂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瑞茂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瑞茂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针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5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27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及本人出具的说明,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以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6个月内,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利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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