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3-044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23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8号),同意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53.36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4.79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768.6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226.1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21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4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新益昌智能装备新建项目”投资规模,将“新益昌智能装备新建项目”项目投资总额由43,095.08万元调减至24,951.61万元;将拟使用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28,376.08万元调减至17,482.18万元,同时进行结项,并将节余的11,195.91万元募集资金拟用于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益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新益昌”),公司将对节余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后续开立“新益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山新益昌、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办理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近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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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山新益昌与开户银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1: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中山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前述“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1”)
乙方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2”)
(前述“乙方1”与“乙方2”合称为“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1已在乙方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180078801700002333,截至2023年5月25日,专户余额为90,869,370.6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向甲方2增资以实施“新益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已在乙方2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10078801200003579,截至2023年5月29日,专户余额为21,089,729.35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新益昌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宏金、陈胜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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