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B座四楼公司牡丹厅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重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下同)共计13人,代表股份249,400,3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9496%。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249,079,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904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人,代表股份32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49%。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33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6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49,12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3%;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20%;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49,12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3%;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20%;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49,12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3%;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20%;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49,12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3%;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20%;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49,12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3%;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20%;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49,12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3%;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20%;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49,12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3%;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20%;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49,175,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7%;反对2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227%;反对2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5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丽萍律师、刘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中装建设 公告编号:2023-044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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