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52号)。上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报送的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该项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14万股,并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公司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并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协议,聘请东方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瑞信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方证券承接,瑞信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东方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宋亚峰先生、李志鹏先生(简历附后)共同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过程中,瑞信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专业高效、勤勉尽责,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对公司发展的重要作用,公司对瑞信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1、宋亚峰先生:现任东方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了华康股份(605077)、中原证券(601375)等IPO项目,顺丰控股(002353)定增、远达环保(600292)定增、华联股份(000882)定增、莫高股份(600543)定增和华康股份(605077)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2、李志鹏先生: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40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6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13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8,457,6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7,074,56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股东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含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4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60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0-6035901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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