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年03月23日 02:18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3-001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4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3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9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8,41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6,627,106.0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298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宿迁盛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瑞新材”)于2023年3月16日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上述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及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注:1、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存在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后续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后,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相应金额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盛瑞新材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泰君安简称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支付发行并上市费用、“年产12000吨光稳定剂、5000吨阻聚剂及15000

吨癸二酸二甲酯系列新材料项目”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募集资金相关用途,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瑞兴、官航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

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保荐代表人。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快递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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