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年03月11日 04:47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近日,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分别与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先锋支行(以下简称“湖南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以下简称“重庆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560,804股,发行价格为22.8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1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9,595,812.0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0,404,187.9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8日全部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3月8日出具了《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4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先锋支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公司应募集资金总额为310,000,000.00元。坐扣部分承销、保荐费3,584,905.66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306,415,094.34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公司、川财证券分别与湖南银行、重庆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每一专户签署一份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湖南银行)

甲方: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先锋支行

丙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俊尧、杨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重庆银行)

甲方: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丙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俊尧、杨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川财证券与湖南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川财证券与重庆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已于2023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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