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海投 公告编号:2023-021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㈠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3月1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9:15-15:00。
㈡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馆南路11号和悦家国际颐养社区海航投资会议室
㈢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㈣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㈤ 主持人:副董事长 郑力齐
㈥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96,413,7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72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90,978,7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34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5,4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00%。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6,501,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66,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5,4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梁效威、陈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
⒈ 选举李瑞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4,238,76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26,66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472%。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㈠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事务所
㈡ 律师姓名:梁效威、陈颖
㈢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2月2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10日14:30如期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馆南路11号和悦家国际颐养社区海航投资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通知及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0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0,978,74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3448%。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43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80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01,6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546%。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李瑞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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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梁效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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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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