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3年01月29日 11:35 中宏网官微

中宏网1月29日电 为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

(二)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三)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二)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审核。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三)拨付。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四、有关事宜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不能重复享受。

(三)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全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经办指导、统计分析、督导监管等工作。各区人社局负责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宣传、具体经办、跟踪检查等工作。

(四)对创业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中宏网特约作者王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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