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所及2人收警示函 审计青海华鼎年报2宗违规

立信会计师所及2人收警示函 审计青海华鼎年报2宗违规
2022年12月30日 17:1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昨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青海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小惠、刘国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青海证监局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鼎”,600243.SH)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负责的青海华鼎2021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立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证据获取不充分

  青海华鼎控股子公司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丰文化)对于承接的大型活动专业设计及制作业务、亮化工程项目,管理层根据履约进度确认项目业务收入。立信所对部分项目履约进度确认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证据获取不充分,一是立信所未对锐丰文化部分重要项目履约进度获取充分审计证据,底稿中缺少客户验收、供应商投入等客观资料,仅通过列示履约进度的《进度验收单》作为收入、成本确认依据,导致未能发现收入跨期事项。二是未识别锐丰文化部分项目因演出内容调整、税率计算错误,导致预计总成本核算不准确的情形。三是未识别因锐丰文化漏计部分供应商投入,导致部分项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不完整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

  针对锐丰文化部分项目业主对《询证函》《走访记录》中有关完工进度、往来款金额提出异议,部分访谈对象拒绝提供身份证明,收入确认重要依据《工程进度表》中监理单位落款名称与实际不符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并采取进一步的审计措施。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张小惠、刘国荣作为青海华鼎2021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青海证监局决定对立信所及张小惠、刘国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青海华鼎官网显示,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于2000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243),截止目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30家,主要分布于青海省、广东省和苏州市,现总股本为43885万股,总资产达19.56亿元。公司主要从事机床产品、电梯配件、照明设备等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小惠、刘国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小惠、刘国荣: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鼎)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负责的青海华鼎2021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立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证据获取不充分

  青海华鼎控股子公司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丰文化)对于承接的大型活动专业设计及制作业务、亮化工程项目,管理层根据履约进度确认项目业务收入。立信所对部分项目履约进度确认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证据获取不充分,一是立信所未对锐丰文化部分重要项目履约进度获取充分审计证据,底稿中缺少客户验收、供应商投入等客观资料,仅通过列示履约进度的《进度验收单》作为收入、成本确认依据,导致未能发现收入跨期事项。二是未识别锐丰文化部分项目因演出内容调整、税率计算错误,导致预计总成本核算不准确的情形。三是未识别因锐丰文化漏计部分供应商投入,导致部分项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不完整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

  针对锐丰文化部分项目业主对《询证函》《走访记录》中有关完工进度、往来款金额提出异议,部分访谈对象拒绝提供身份证明,收入确认重要依据《工程进度表》中监理单位落款名称与实际不符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并采取进一步的审计措施。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张小惠、刘国荣作为青海华鼎2021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立信所及张小惠、刘国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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