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0日 05:2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7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12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方鸿先生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秘书、部分公司高管和监事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人才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590.4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其中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320.00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220.4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50.00万股。

  关联董事李辉、彭飞舟回避表决该议案,该项议案有效表决票为5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李辉、彭飞舟回避表决该议案,该项议案有效表决票为5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以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权前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格、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董事李辉、彭飞舟回避表决该议案,该项议案有效表决票为5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拟定于2023年1月4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地点: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嘉路68号公司会议室。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8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12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文颖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全体到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此议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人才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确定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人才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才。

  (二)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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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计为590.4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2.79%。其中,首次授予的权益为540.4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2.5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91.53%;预留5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0.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8.47%。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2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1.5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0.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1.2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20.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1.0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1.51%;预留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0.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49%。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人才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才,不含泰嘉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70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47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30%、30%、4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50%。

  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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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泰嘉股份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泰嘉股份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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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经营、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表决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人才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32人,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507人的6.31%,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才;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才。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泰嘉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计为590.4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2.79%。其中,首次授予的权益为540.4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2.5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91.53%;预留5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0.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8.47%。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拟授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2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1.5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4、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可行权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5、股票期权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5.70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5.7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15.70元/股。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为每股15.70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为每股15.29元。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在以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激励对象承担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是公司日常经营及高质量发展的中流砥柱。

  目前,公司正处于战略转型初期,在内部业务团队打磨融合和外部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叠加影响下,公司在未来将面临来自各业务所属行业的挑战及不确定性。而以上人员作为公司关键工作的先行者,承担着公司“高目标”,肩负着业务“高压力”,能够引领公司全体员工勤勉向上,攻克业务难题,促进公司顺利完成战略转型。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上述核心管理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从而加强各业务板块的核心竞争力,尽早实现公司战略升级和转型。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15.70元/股。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计划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比例如下表: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达到“A”或“B”等级,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八)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2022年,公司持续围绕先进制造发展主轴线,以三曲线发展战略为核心,即第一发展曲线为锯切业务,以“双五十”为发展目标,稳步提升市占率;第二发展曲线为精密制造消费电子和电源业务,充分发挥公司先进制造技术综合应用能力,拓展公司发展空间,培育新的业绩增长点;第三发展曲线为产业投资,借助投资机构的专业力量,以期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并为主业发展寻求战略新兴产业资源。实施“实业+资本”双轮驱动,夯实双主业发展基础,实现公司在先进制造领域的升级发展,从而进入可持续发展的上升通道。

  公司现处于战略转型后的初步发展阶段,正面临着多行业竞争、多业务板块发展、多业务团队融合等各项艰巨挑战。同时,外部经济环境依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一方面,宏观经济整体景气度下行,制造业增速放缓,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等不利现状或将进一步加剧出口风险;另一方面,消费电子市场的持续低迷对公司第二主业的业绩表现仍有所影响,且公司在新能源电源业务领域如新硎初试,从研发到最终实现产业化过程中亦存在行业技术迭代带来的淘汰风险。面对上述挑战,在保证传统锯切业务稳定增长的同时,公司寻求转型的内在驱动力逐步转向为新业务快速建立一定的市场规模和持续增强研发能力,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仍面临着较大的资本支出和研发投入。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提升公司各业务板块核心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间接体现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3年~2025年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分别不低于280%、350%、450%;公司2023年~2025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分别不低于40%、100%、150%。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泰嘉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作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泰嘉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2年12月19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21.00元/股(2022年12月19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22.34%、20.35%、22.16%(深证综指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20.00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2,058.76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3年1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3年-2026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0.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1.2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20.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1.0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1.51%;预留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168.00万股的0.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49%。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47元。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0.4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0.19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达到“A”,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为“B”,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80%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 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八)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2022年,公司持续围绕先进制造发展主轴线,以三曲线发展战略为核心,即第一发展曲线为锯切业务,以“双五十”为发展目标,稳步提升市占率;第二发展曲线为精密制造消费电子和电源业务,充分发挥公司先进制造技术综合应用能力,拓展公司发展空间,培育新的业绩增长点;第三发展曲线为产业投资,借助投资机构的专业力量,以期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并为主业发展寻求战略新兴产业资源。实施“实业+资本”双轮驱动,夯实双主业发展基础,实现公司在先进制造领域的升级发展,从而进入可持续发展的上升通道。

  公司现处于战略转型后的初步发展阶段,正面临着多行业竞争、多业务板块发展、多业务团队融合等各项艰巨挑战。同时,外部经济环境依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一方面,宏观经济整体景气度下行,制造业增速放缓,疫情反复、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等不利现状或将进一步加剧出口风险;另一方面,消费电子市场的持续低迷对公司第二主业的业绩表现仍有所影响,且公司在新能源电源业务领域如新硎初试,从研发到最终实现产业化过程中亦存在行业技术迭代带来的淘汰风险。面对上述挑战,在保证传统锯切业务稳定增长的同时,公司寻求转型的内在驱动力逐步转向为新业务快速建立一定的市场规模和持续增强研发能力,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仍面临着较大的资本支出和研发投入。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提升公司各业务板块保持现有核心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和盈利能力,间接体现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3年~2025年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分别不低于280%、350%、450%;公司2023年~2025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分别不低于40%、100%、150%。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泰嘉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泰嘉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泰嘉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4)配股

  P=(P0+P1×n)/(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70.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20.4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费用总额为2,320.81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3年1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3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方式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表决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权激励授予通知书》。

  (五)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六)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七)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内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八)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四)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0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赵德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赵德军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赵德军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德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1月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赵德军先生,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三)本次征集表决权行动采取无偿的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四)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五)征集人本次征集表决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征集公告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一)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1、《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且对《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期限:2023年1月3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2、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2022年12月28日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进行表决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表决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①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②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股东逐页签字;

  ③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C栋34层3401室

  收件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电话:0731-88059111

  传真:0731-88051618

  邮政编码:410023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5、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①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②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③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④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6、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8、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①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②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③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由于征集表决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四)征集对象

  截止2022年12月28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人:赵德军

  2022年12月19日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德军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于2023年1月4日召开的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注:1、授权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2、委托投票的A股股东应当明确对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的投票意见,征集人将按委托投票股东的意见代为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持有股数:

  股东代码: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限:

  授权日期:自签署日至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1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决议于2023年1月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2023年1月4日14: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3年1月4日上午9:15—2023年1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3年1月4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8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嘉路6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一)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有关资料。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二)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表决权。根据该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立董事赵德军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权,有关征集表决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邮件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邮件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并请通过电话方式与本公司进行确认。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出席会议时需出示登记证明材料原件。

  2、登记时间:

  本次现场会议的登记时间为2023年1月3日(9:00—11:30、14:00—16:30)。

  3、登记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C栋34层3401室证券投资部办公室。

  4、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会务联系人:谢映波、谭永平;

  电话号码:0731-88059111;   传真号码:0731-88051618;

  电子邮箱:tjxc@bichamp.com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期限预计半天,现场会议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362843

  2、投票简称:泰嘉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累积投票提案。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4日上午9:15—2023年1月4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23年1月4日召开的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

  特别说明事项:

  1、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为单选,多选无效;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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