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执行金额:约9,947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如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和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未能如期履行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4482、14483、14484、14485号]的裁决,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人”)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个案件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事项,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925.61万元。公司根据裁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案件受理费等共计约31.88万元计入本期损益。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了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4482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4483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4484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4485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1-088: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对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个案件的裁决书。
1、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4482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9月8日,利息为80555.56元,罚息为87500元,复利为352.43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00819001T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担保的贷款本金以最高本金3亿元为限);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以上裁决确定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4483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3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9月8日,利息为226000元,罚息为14125元,复利为611.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00907002H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担保的贷款本金以最高本金3亿元为限);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以上裁决确定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4484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9月8日,利息为58333.33元,罚息为120833.33元,复利为352.43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008110016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担保的贷款本金以最高本金3亿元为限);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以上裁决确定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4485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9月8日,利息为8万元,罚息为46666.67元,复利为305.59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00826006D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担保的贷款本金以最高本金3亿元为限);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以上裁决确定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如供应链公司和搜于特集团未能如期履行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4482、14483、14484、14485号]的裁决,申请人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个案件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事项,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925.61万元。公司根据裁决书/判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案件受理费等共计约31.88万元计入本期损益。
三、公司其他已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披露了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兴达印刷厂诉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号(2021)粤0605民初30296号]和王楷诉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22)粤民初1736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25: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现将上述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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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4482、14483、14484、14485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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