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22年12月06日 05: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959.60238万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购物广场”)与江苏楷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楷正”)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江苏楷正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江苏楷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兆祥

  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宜兴陶瓷产业园区蠡河路16号

  被告一: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92号

  被告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二、起诉方江苏楷正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了《宿迁中央广场零星广场施工合同》,并于2019年3月12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一将位于宿迁市幸福南路88号的宿迁中央广场零星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1074.713万元。

  原告于2017年6月1日进场开工,2021年9月16日被告一通知原告办理工程结算,通知单明确载明工程于2019年10月16日竣工,工程验收办理完成,可予以办理结算。2021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交工程结算资料,送审额为2762.89万元。

  根据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一应在收到原告结算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查,故被告一最迟应于2022年4月25日前完成结算并付至结算款的95%,余款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因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0月16日竣工,故被告一至今应支付至结算款的100%,即2762.89万元。被告一至今已支付工程款803.287624万元,尚欠1959.60238万元工程款。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告二应为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1959.60238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959.6023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就案涉1959.60238万元工程款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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