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要闻
上交所就推动上市公司质量制定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
12月2日,上交所制定新一轮《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和《中央企业综合服务三年行动计划》。内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层面,突出强化激发治理的内生动力。上市公司层面,突出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自律监管层面,突出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制度保障层面,突出不断提升规则质量。科创板建设层面,突出保持科创硬科技成色。生态建设层面,突出通过深化开门办监管推动增强合力。
深交所:积极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向海洋产业聚集
11月24日至28日,深交所与自然资源部联合举办的“海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投融资路演周活动”顺利结束。本次活动旨在助力推动涉海生产要素集聚流通,促进科技、资本与海洋产业深度融合,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紧密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建设要求,持续深化与自然资源部合作,积极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向海洋产业聚集,服务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助力海洋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ST宏达(002211.SZ):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2月4日,ST宏达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宏达新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宏达新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实控人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浩欧博(688656.SH):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 证监会对公司和董事长等立案调查
11月28日,浩欧博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总经理JOHNLI、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JOHNLI、陈涛立案调查。经公司自查,立案相关内容主要涉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目前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
杭州高新(300478.SZ):两名董事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11月28日,杭州高新公告,公司董事叶峰、董事周建华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叶峰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限制期转让等,周建华涉嫌短线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两位董事进行立案调查。
跨境通(002640.SZ):原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立案调查
12月2日,跨境通公告,近日从公安机关获悉,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徐佳东(2021年5月卸任)因涉嫌职务侵占已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立案侦查。在其卸任后,公司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目前已经公安机关侦查查实,具体金额及涉案人员尚待有关部门的最终确认。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董事会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上述案件的审查工作,尽最大努力追回公司损失,目前对公司的影响暂不确定。
路通视信(300555.SZ):公司及实控人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证券公司
华融证券:原董事长祝献忠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1月29日,经查,2013年至2018年祝献忠任华融证券(现更名为国新证券)董事长期间,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一是公司治理弱化,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运行不规范、公司被控股股东管控较多、董事长与经营层职责混同等问题。二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存在缺少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部分专业委员会职责授权不明确,履职不充分等问题。三是风险管理有效性不足,存在经营理念激进,部分业务扩张快速、无法对资管等业务进行有效风险控制等问题。
上述问题是公司后期出现系列流动性问题的重要根源,后果严重。祝献忠作为公司时任主要领导、董事会负责人,负有责任,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中金公司(601995.SH):因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等问题,被责令改正
11月29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经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15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相关产品涉及底层项目较多,且产品间存在嵌套投资、交叉投资底层项目的复杂情况。此外,2022年9月16日,,中金公司一客户发起一笔25亿元的“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中金公司系统未能识别并拦截该笔交易,交易部分成交,该客户账户出现透支。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新证券:总经理缺位22个月,收警示函
11月3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年1月15日,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离职,由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3月29日,董事长不再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截至目前,国新证券总经理缺位时间已超22个月,尚未聘任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金元证券:某营业部负责人在营利性机构兼职,被出具警示函
12月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称,金元证券瑞安安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叶羽在任职期间,存在在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金元证券在知悉叶羽有关兼职行为后,未按规定向浙江证监局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宏信证券:因债券承销业务内控不完善被出具警示函
11月29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宏信证券存在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尽职调查、风险揭示不充分;受托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个别项目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足等问题。
基金/投资公司
山西龙翔:个别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被责令改正
12月1日,山西证监局发布公告表示,经查,山西龙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个别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飞利登:因三项问题,被责令改正
11月28日,福建证监局网站披露关于对福州市飞利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2021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公司财务情况。
二、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三、公司自行销售飞利登价值成长八号私募投资基金、飞利登价值成长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飞利登组合策略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3只私募基金,未能基于部分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瑞银方达:因公司股东及员工情况与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不一致等问题,收警示函
11月29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成都瑞银方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管理的2只私募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公司股东及员工情况与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不一致。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蜂巢股权投资:拒绝接受现场检查,被责令改正
12月2日,大连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蜂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大连)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近日, 大连证监局向公司下达了现场检查通知书,并派员到公司现场实施检查,但是你公司拒绝接受大连证监局现场检查。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因六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11月28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 厦门证监局发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基金销售。
三、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四、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五、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未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因素。
六、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
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因四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11月28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 厦门证监局发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未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债务等因素。
三、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个别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四、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因五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11月28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 厦门证监局发现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基金销售。
三、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四、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五、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
(作者:王媛媛,卢陶然 编辑: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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