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法律全媒体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道
近日,上海高院认定IPO股权投资私设对赌协议,约定“上市后回售”条款无效的案件,引爆股权投资圈的敏感“神经”。
协议为何被判无效?此案将影响几何?
硕世生物是一家做体外诊断试剂、配套检测仪器等体外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公司有核酸分子检测试剂等产品。
据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房永生、梁锡林出资成立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兴闰康”)以此为持股平台,持有硕世生物股份。
2016年12月,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南京高科系”)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人民币 1260余万元,认购价款为 1个亿。
同时,南京高科系与硕世生物的实控人签订了“对赌协议”。按照对赌协议内容,在硕世生物上市后,南京高科系可向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发通知要求在30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2019年12月,硕世生物登陆科创板,紧接着面临新冠疫情爆发,硕世生物股价一度飙升至450元/股以上,而其当初发行价仅46.78元,暴涨将近10倍。
2020年7月,南京高科系发通知要求回购其所持全部合伙份额。
其中,高科新创持有 7.0449%合伙份额,对应已发行 109余万股;新浚一期持有 13.0833%合伙份额,对应已发行 204余万股。
当月,硕世生物盘中股价最高为476.76元,回购金额总价高达7.7亿元,南京高科系仅用4年就取得了6倍的超额回报。
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则认为,当初签订的合伙协议在硕世生物IPO时已事实清理无效,不同意南京高科系的请求。
南京高科系于2020年10月21日向上海二中院起诉,要求绍兴闰康、房永生、梁锡林按其持股数量及以通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硕世生物股票收盘价均价为单价,连带支付南京高科系回售价款。
诉请支付南京高科系合计将近7.7亿元。
2021年,上海二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驳回南京高科系的全部诉讼请求。南京高科系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今年9月,上海高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规定,案涉对赌协议属于与市值挂钩的,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这意味着,硕世生物隐瞒了对赌事项,取得了上市资格。
在2021年11月,上交所对硕世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中介机构予以纪律处分监管措施。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执行主任胡宇翔对记者说,在上市公司IPO股权投资交易中,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协议存在无效的可能性,但未必一律无效。
本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第一,本案的回购价格是与股票市值直接挂钩。第二,本案的对赌回购条款是股价越低对回购方(即实控人)越有利,因此实控人有动力做低股价,而做低股价对于大多数股民是不利的。第三,本案中,法院结合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走势图,表示“不排除在二级股票交易市场存在人为操作股票的可能”。
在这份判决中,无疑体现了司法审判与监管趋同性—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胡宇翔表示,本案对于市场中大量存在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回购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均会受到影响。影响有四个方面:其一,签署类似条款的回购方(实控人)将愈发倾向拒绝履行该条款—等待法院的判决。
其二,投资机构可能会重新设计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回购条款,比如从直接挂钩改为间接挂钩,从与股票市值挂钩改为与净利润等其他指标挂钩等。
其三,资本市场领域有违规嫌疑的抽屉协议都可能面临一定的效力争议。
其四,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可能会将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为仲裁,期待仲裁机构比法院更加尊重合同效力。
硕世生物近年来股价飙升,财务数据更是体现了其一路“高歌猛进”。根据硕世生物年报显示,2019年底硕世生物的营收为2.89亿元,而2020年则实现营收的6倍增长,达到17.40亿元。2021年较上一年度实现1.6倍增长,2021年营业收入共计28.39亿元。相比2019年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021年更是实现14倍增长。
硕世生物的股价曾一度飙升至450元/股以上,硕世生物的成功因疫情快速堆高了市场的预期,而随着圣湘生物等上市,硕世生物的股价回归理性,2022年11月7日,硕世的股价已经回归至109.21元/每股,11月8日,硕世生物开盘价为109元/股。
(作者:徐倩宜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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