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商行信托违约案二审开庭 25万股民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广州农商行信托违约案二审开庭 25万股民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2022年07月15日 12:47 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7月15日讯(记者 曹中原)随着一桩事关3家上市公司的信托违约案二审开庭,25万股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再度引起市场和投资者的关注。

  据ST中捷公告称,在上述信托违约案件中,因对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不服,公司上诉至广东高院。高院于7月1日开庭审理。

  广州中院判令上市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件可追溯至2017年6月,彼时广州农商行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翔投资)先后发放25亿信托贷款,约定不同期限还款,ST中捷、新潮能源、*ST德奥等10家公司和7个自然人为其提供担保,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或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

  2020年11月23日,广州农商行以“借款主体(华翔投资)未偿还任何债务,差额补足义务人、债权质押人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7月9日、9月3日,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2次开庭庭审录像,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可以观看。

  2022年1月30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华翔投资向原告广州农商行偿还贷款本金25亿元及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65亿元;判令ST中捷、新潮能源、*ST德奥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投资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7.8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ST中捷、新潮能源、*ST德奥先后表示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不服,均提起了上诉,有投资者也提出质疑并在股吧中留言称:“保护国有资产,就让全体股东为无效协议买单吗?”

  多方质疑的背后,或在于一审判决有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华翔投资是“三无”公司

  根据华翔公司的“纳税报表”显示,广州农商银行向华翔公司发放贷款前的2014年至2016年,华翔公司的收入为0,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为0。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而广州农商银行证据第9页的《信托合同》7.1条载明,广州农商银行“已经对本信托的投资项目进行了尽职调查”。

  但广州农商行对于华翔投资彼时“三无”的异常经营行为并未查明,包括新潮能源、ST中捷等在内的公司均认为,广州农商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等规定,放任风险发生,其损失应由广州农商银行自行承担。

  公开的庭审录像显示,庭审时ST中捷的律师也提出:华翔投资连续3年0申报,显然是空壳公司,广州农商行对此明知,但仍然向空壳公司发放高达25亿元的贷款,其违反法律后果造成的损失应由广州农商行自行承担。

  广州农商行不构成善意在广州中院的判决书中也有所描述。判决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ST中捷、*ST德奥、新潮能源均为上市公司,其对外提供担保,不但需要经过公司决议机关的决议,还需要履行对外的信息披露程序。本案中,广州农商行未能提供任何德奥通航及另外两家公司的公司决议文件,证明相关担保事项经过了决议程序,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广州农商行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依照相关规定相应的《差额补足协议》应属无效。

  其次,《差额补足协议》的签订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有业内人士认为,一个独立有效的合同,应该是等价有偿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差额补足协议显然不是。在这份协议项下,3家上市公司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显然是不对等、不公平的。

  据此又可以进一步佐证广州农商行的非善意行为,目的是利用《差额补足协议》向3家上市公司转嫁风险,这也是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侵害。

  一审判决结果存争议

  不过,广州中院虽然在判决书中认定《差额补足协议》是无效协议,但最终仍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一审判决中备受争议的地方。

  判决书显示,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本案涉及的《差额补足协议》认定问题,以及上市公司因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民法典》出台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存在“规制空白”。

  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一直是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为了杜绝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既然《民法典》对违规担保实现了零容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但本案中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仍旧适用旧法,让上市公司承担责任,这显然与国家遏制违规担保行为的初衷相悖。某些个人利用职务之便掏空上市公司,进而让上市公司承担无妄之灾,严重伤及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受一审判决影响,ST中捷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约5.37亿元,导致2021年净亏损为5.17亿元,同比扩大558.60%,并3次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公告;新潮能源也在同期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5.37亿元,导致2021年利润大幅缩减;*ST德奥目前已经退市摘牌。

  值得关注的是,与本案案情相似的ST摩登违规担保一案近期有了判决结果,广东高院二审判决显示,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欠妥,广东高院予以纠正,ST摩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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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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