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2022年06月25日 05:5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钢联”)的《告知函》,南京钢联计划自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南京钢联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南京钢联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695,000股。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6月24日期间,南京钢联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28,903,86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47%,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4,162,057.3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南京钢联

  2、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前,南京钢联持有本公司股份3,493,515,731股,占本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56.72%;南京钢联全资子公司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持有本公司股份121,167,491股,占本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1.97%;南京钢联及其一致行动人南钢联合共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614,683,222股,占本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58.6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累计增持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具体增持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增持金额及股份数量)将视市场情况以及本公司股价走势确定。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南京钢联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1年11月19日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南京钢联自有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0)。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南京钢联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南京钢联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695,000股。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6月24日期间,南京钢联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28,903,86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47%,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4,162,057.3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南京钢联持有本公司股份3,522,419,593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7.16%;南钢联合持有本公司股份121,167,491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97%;南京钢联及其一致行动人南钢联合共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643,587,084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9.13%。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就南京钢联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的增持行为进行专项核查,并于2022年6月24日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南京钢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南京钢联本次增持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南钢股份己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宜的信息披露义务;南京钢联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详见同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的《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南京钢联于2021年11月18日出具的《告知函》中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南京钢联在《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中确认,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南京钢联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承诺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继续依据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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