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贵银业”)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37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问询函所询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由于2021年初你公司征信暂未修复,无法获得银行融资,因此与关联方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开展采购合作,由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采购原材料并赊销给你公司,为你公司复工复产创造基本条件。你公司向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借入资金期末余额为5.62亿元。
(一)请说明上述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是否存在输送利益的情形
公司回复:
2021年3月,公司司法重整执行完毕后开始复工复产,因公司正处于银行征信修复阶段,无法从银行融资筹集生产流动资金,且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结算惯例也难以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赊购生产必需的原材料。为了能够尽快推进复工复产,公司与关联方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开展了原材料采购(销售)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由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采购原材料并赊销给公司。
合作协议约定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赊销给公司原材料的货物基准价为:铅为定价日前后三天上海有色金属网1#铅结算的平均价;银为定价日前后三天的上海华通铂银市场2#银结算平均价;金为定价日前后三天的上海黄金交易所9995加权平均价,与公司直接对外采购货物基准价一致;合作协议约定的采购定价方式为: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向上游供应商采购价(A)和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资金成本(B)的基础上加成合理销售利润值(C%)的方式确定销售给公司的价格,即销售价格=(A+B)*(1+C%);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资金成本加合理销售利润值的总和不超过7%的年化成本,低于公司正常经营年份的融资成本(公司14金贵债发行成本为7.55%,而公司债券发行的利率是公司及承销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协商一致且利率在询价区间内确认的,因此公司14金贵债的发行成本兼具了市场化、公允性的特点),但高于同期LPR水平,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该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综上可知,上述交易定价公允,不构成权益性交易,不存在输送利益的情形;待公司恢复融资能力后,公司将恢复采购的独立性,自主进行原料采购。
(二)请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征信与融资能力是否恢复,你公司预计2022年仍需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开展25亿元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公司回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征信与融资能力仍未恢复。2021年度,公司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之间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14.41亿元。根据公司2022年度生产计划,公司将在2021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原料的采购,释放公司白银产能,为了能够顺利开展原料采购,需要增加相应的采购资金。因此,公司预计2022年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开展25亿元关联交易是合理及必要的。
(三)请说明你公司向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借入资金的原因,借款利率及其公允性,是否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因公司正处于银行征信修复阶段,无法从银行融资筹集生产流动资金,也难以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赊购生产必须的原材料,为了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公司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开展原材料采购(销售)合作。
在具体的合作过程中公司存在两种业务模式,第一种模式为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采购原材料后赊销给公司,2021年度交易金额为15.78亿元(含税);第二种涉及部分铅精矿采购业务,由于铅精矿采购交易流程复杂,交易周期长,涉及点价、检验等环节,业务部门为简化流程,将部分铅精矿采购业务采用了由三方(公司、供应商及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公司委托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模式,2021年度交易金额为7.31亿元(含税),并根据资金占用时间向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相关的借款利率直接参考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的对外借款利率确定,仍需满足不超过7%的年化成本的要求,低于公司正常经营年份的融资成本,但高于同期LPR水平。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利率具有公允性。
上述事项的第一种业务模式经过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拟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开展原材料采购(销售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2021-020、2021-025);第二种业务模式与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存在差异。
(四)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1. 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 取得公司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相关交易合同等文件,检查公司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
(2) 检查公司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的合同条款与其他供应商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就交易情况抽取样本进行对比分析;
(3) 向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函证关联方交易及往来余额情况;
(4) 询问公司及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参与关联交易的相关人员,确认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5) 获取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账套数据,穿透最终供应商并就有关交易及往来余额情况向其供应商进行函证;
(6) 检查公司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之间交易的账务处理是否合理、准确 、恰当;
(7) 检查公司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等文件,并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
(8) 了解公司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征信与融资能力的恢复情况,并了解公司预计2022年仍需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开展25亿元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2. 核查结论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1) 公司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在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不构成权益性交易,我们未发现输送利益的情形;
(2)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公司征信与融资能力尚未恢复,公司预计2022年仍需与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开展25亿元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3) 公司向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借入资金主要是因为其征信和融资能力尚未恢复所致,相关的借款利率是公允的,但部分铅精矿的采购与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存在差异。
二、你公司报告期确认债务重组收益0.92亿元。
(一)请以列表形式披露报告期内所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债务账面价值、清偿方式、清偿资产的公允价值、清偿时间、债务重组收益确认金额及依据
公司回复:
1. 2020年12月,公司实施司法重整,并在当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641,460.12万元。由于公司与部分债权人存在未决诉讼,或是部分债权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不齐全等原因,尚有部分暂缓确认债权或未申报债权未在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债务重组处理。
2. 2021年度,针对前述事项,公司成立了由法务部、财务部等多部门组成的债务审查小组,对司法重整的变动事项进行审查核实,进而对债务重组事项进行了更新与调整,影响债务重组收益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前述2020年度暂缓确认债权未进行债务重组处理的部分债权人相关诉讼已解决或是申报资料已齐全,公司对该部分债权人的债权补充进行债务重组处理;
(2) 部分2020年度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2021年度进行了申报,公司相应进行债务重组处理;
(3) 根据2020年度实际情况进行债务重组处理的部分债权在2021年度出现了新的调整事项,公司根据新情况对债务重组事项进行调整。
3. 2021年度,公司确认债务重组收益9,181.66万元,全部计入投资收益,汇总明细列表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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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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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根据公司司法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存货变价收入存在不确定性,管理人先行以存货的评估价值为基数提存普通债权分配额,对于债权数额超过存货评估价值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此后根据存货实际变价情况进行结算和补充分配。如果存货变价收入超过评估价值及其利息的,超过部分亦清偿给相应债权人,但应当扣减超过部分已经作为普通债权受偿的货币和股票价值(按照变价款支付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折算);如果存货变价收入少于评估价值和前述利息的,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权补充受偿。存货变价完成后,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的变价款,以及以存货评估价值为基数提存的普通债权分配额中不再需要向相应债权人补充分配的部分,属于公司的财产。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涉及存货拍卖,上年公司均在存货拍卖前按普通债权进行债转股并进行相应的股票过户,本年根据存货拍卖金额等实际情况重新计算债转股收益,并将多过户的股票按拍卖款付款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折算调整资本公积。
(二)请以列表形式说明截至目前暂缓认定的债权与未申报的债权及存在异议的债权的债务人、债务账面价值,暂缓认定或未申报或存在异议的原因,是否确认重组收益、确认金额及依据,后续处理方式等
公司回复:
1.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暂缓认定债权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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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前期已确认债务,但债权人未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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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司法重整计划,上述暂缓认定债权或未申报债权,公司债权审查小组将持续跟进,待后续审查核实清楚后,按照同类债权相应调整和清偿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三)请结合(一)(二)的情况说明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准确性,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3. 2021年度,公司补充确定或调整的债务重组事项全部都是以金融资产(现金、股权)清偿债务,对应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1. 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 获取公司司法重整计划,以及与重整相关的法院文书、管理人认定文件、公司债务审查小组认定文件等,评价债务重组收益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2) 检查司法重整是否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是否存在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 获取债务重组清偿计算表,根据重整方案及选择的受偿方式,复核债务重组清偿是否完毕及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过程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 检查与债务重组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 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在2021年度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过程是准确的,债务重组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你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扣除金额为0.03亿元,其他业务收入为0.10亿元。
(一)请说明你公司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是否需要全部扣除及原因
公司回复:
1.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2 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3)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 公司营业收入的扣除情况
公司营业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为1,026.62万元,包含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717.40万元以及其他业务收入309.2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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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知,公司其他收入主要为母公司销售废铁及废渣、房产及设备租金等收入和子公司销售银制品、材料、房租、检测化验以及物流服务等,其中其他业务收入全部系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第一类或第六类收入,属于应扣除收入;而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其它收入均系与合并报表层面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不需要扣除。
(二)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是否扣除充分,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其他收入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1. 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 对公司营业收入实施审计程序,确认各个收入类别的发生额;
(2) 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各个分类进行分析,确认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以及哪些分类属于应扣除收入,并将其扣除。
2. 核查结论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1) 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中应扣除部分是合理的,相关扣除金额是准确的;
(2)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不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业务收入。
四、你公司四个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0.62亿元、0.23亿元、-0.08亿元、-0.56亿元,请结合收入、成本、费用、产品价格变动等情况说明四个季度净利润波动较大的原因与合理性。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 公司2021年各季度利润表情况如下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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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上表分析如下:
(1) 对重要报表项目的分析
1) 2021年一季度,公司主要进行司法重整后续现金清偿和债转投登记划转工作,直至2021年3月11日才开始复工复产,之后逐步趋于正常,所以一季度销售收入金额很小,二至四季度收入金额在产能利用的逐步提升中呈上升势头,相应成本的波动也和收入波动保持一致。
2) 公司管理费用二季度下降幅度较大,之后变动不大,主要是一季度公司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停产期间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管理费用,因此造成一季度管理费用偏高,二至四季度变化不大,而四季度管理费用有所减少主要系公司部分前期应付费用在四季度梳理后进行调整所致;财务费用一至三季度虽一直有所增加,但增幅不大,主要系留债资金利息,四季度财务费用增幅较大,除原有的留债利息外,公司向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借入周转资金,相应计提资金占用费,使得四季度财务费用大幅增加。
3) 资产减值损失的变动主要是存货跌价损失和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存货跌价损失的具体变动分析如下:一季度末银、金价格由上年末的5,549元/公斤、392.2元/克下跌至4,959元/公斤、356.22元/克,铅、铋、锑、铜由上年末的14,750元/吨、37,750元/吨、43,000元/吨、57,910元/吨上升至15,275元/吨、50,500元/吨、72,000元/吨、65,160元/吨,一季度末因银、金价格下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进而影响资产减值损失-600.33万元;二季度末银、金价格回升至5,299元/公斤、366.8元/克,铅、铜上涨至15,550元/吨、68,375元/吨,铋、锑下跌至43,500元/吨、56,000元/吨,二季度末因铅、银、金价格上涨回升冲回存货跌价准备,进而影响资产减值损失1,722.56万元;三季度末铅、银、金价格下跌至14,600元/吨、4,809元/公斤、366.25元/克,铋、锑、铜上涨至48,250元/吨、78,750元/吨、69,925元/吨,三季度末因铅、银、金价格下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进而影响资产减值损失-2,825.12万元;四季度末银、铋、锑、铜价格下跌至4,781元/公斤、44,500元/吨、75,000元/吨、69,920元/吨,铅、金上涨至15,175元/吨、366.25元/克,四季度末因铅价上涨、银价微跌冲回存货跌价准备,进而影响资产减值损失962.56万元。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主要是四季度公司对俊龙矿业探矿权计提减值准备837.93万元所致。
4) 信用减值损失在一季度和三季度的发生额较小,二季度因其他应收款减少冲回坏账准备影响714.24万元,四季度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单项测试及账龄组合分析补充计提坏账准备影响信用减值损失-842.75万元。
5) 公司其他收益季度间波动主要是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影响;投资收益的变动主要系各季度根据司法重整的最新情况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影响;营业外收入在四季度大幅增加主要系收到诉讼赔款所致;营业外支出在四季度大幅增加主要系前期未决诉讼已判决,确认相关诉讼损失所致;这四项均具有偶发性。
(2) 公司四个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变动原因分析
1) 2021年3月11日,公司开始复工复产,实现的营业收入很低,故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151.25万元,主要系停工损失、留债利息支出、计提存货跌价损失所致。
2) 二季度公司生产经营逐步恢复,且铅、银、金价格回升,二季度实现销售毛利4,723.35万元,加上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冲回增加净利润2,436.80万元,在扣除正常生产经营支出后二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342.06万元。
3) 三季度公司产能逐步释放,产销量大幅增长,三季度实现销售毛利7,200.80万元,但三季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减少净利润2,825.12万元,在扣除正常生产经营支出后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70.78万元。
4) 四季度公司生产经营趋于正常,营业收入虽然大幅增长,但银价自9月开始一直处于低位,加上产品成本并未下降,四季度销售毛利大幅减少,仅1,466.88万元,毛利率也大幅下降,且四季度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较二、三季度增加,影响净利润-2,019.43万元,在扣除正常生产经营支出后四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647.82万元。
(3) 公司三、四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大幅波动,与公司三、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态势不相符,主要系三、四季度铅、银、金市场价格波动,公司电银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增收不增利所致。
综上所述,公司四个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0.62亿元、0.23亿元、-0.08亿元、-0.56亿元是真实合理的。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1. 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获取公司2021年1-3季度未审报表,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向公司了解其四个季度净利润波动较大的原因与合理性。
2. 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未发现公司关于2021年四个季度净利润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存在不真实的情形。
五、你公司2021年电银业务毛利率为-1.83%,综合回收产品毛利率为38.87%。请结合产品上下游价格变动、成本费用归集、同行业公司毛利率等情况说明电银、电铅、综合回收产品涨幅较大的原因,综合回收产品毛利率较高的原因,电银毛利率仍为负数的原因。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 公司2021年3月11日开始复工复产,铅价3月中旬从低位14,650元/吨逐渐回升,7月下旬涨至阶段高位15,825元/吨,9月末下跌至14,325元/吨,10月中旬又上升至15,825元/吨,11月、12月均价在15,200元/吨以上;银价3月中旬下跌至5,181元/公斤后逐步回升,5月中旬上涨至阶段高位5,916元/公斤,6月下旬又回落,9月末下跌至低位4,576元/公斤,10月-12月上涨乏力,在低位震荡;其他金属铋、锑价6月末回落,9月末又上扬,10月-12月一直处于高位,铜价2021年一直处于高位。
2. 二季度以来,铅价稍有上涨,而银价受市场波动,三季度、四季度市场均价环比下跌5.86%、6.02%,公司销售均价亦环比下跌6.49%、7.03%。2021年3月11日公司复工复产以来,电铅冶炼加工处于生产线前端,产能恢复较好,2021年电铅产量49,878.32吨,年化产能利用率66.50%,而电银冶炼加工处于生产线末端,含银原料储备不足,2021年电银产量仅242.62吨,年化产能利用率仅16.17%,单位加工固定成本过高,且三、四季度银价大幅下跌,按公司成本核算办法,领用原材料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因而二、三季度中期在银价高位采购的原材料抬升三、四季度领用原材料的单位金属成本,致使三、四季度电银销售成本均价环比上升3.45%、4.53%,而三、四季度公司电银销售均价却下降,故而出现收入成本倒挂现象。2021年其他金属铋、锑、铜、锌及硫酸的价格处于高位,且按公司的成本核算办法,车间人工、水、电、燃气等加工费由车间主要产品归集,其他综合回收产品未承担上述加工费,而仅分摊金属成本,因此,相比售价,其他综合回收产品成本较低,效益较好。在上述情况的综合影响下,2021年公司电铅的毛利率为3.36%,电银的毛利率为-1.83%,其他综合产品毛利率为38.87%。
3. 从公开信息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豫光金铅(SH:600531)毛利率数据,与公司毛利率数据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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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豫光金铅2021年电银毛利率为0.64%,相比2020年的5.72%大幅回落,2021年其他产品毛利率41.91%,相比2020年的23.80%大幅上涨,与公司电银、其他综合回收产品毛利率变动情况方向趋同。豫光金铅2021年铅产品毛利率为-1.96%,相比2020年的1.01%明显回落,与公司电铅毛利率3.36%存在差异,主要系公司电铅冶炼加工以采购铅精矿及含铅渣料为主,而豫光金铅是以再生铅为主,二者原料来源、生产工艺等存在差异所致。
综上,公司2021年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1. 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 了解与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
(3) 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年度、月度、产品、客户等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4) 对于内销收入,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出库单等;
(5)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销售额;
(6) 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 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8) 结合营业收入审计,比较本期和上年同期各月营业成本的波动趋势,并查明异常情况的原因;
(9) 比较本期和上年同期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并查明异常情况的原因;
(10) 检查营业成本的核算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11) 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并与相关科目交叉索引;
(12) 抽取部分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明细清单,比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配比原则;
(13) 获取同行业毛利率数据,并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核实差异原因;
(14) 检查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 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电银、电铅、综合回收产品毛利率涨幅较大、综合回收产品毛利率较高以及电银毛利率仍为负数具有合理性。
六、你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52.14%,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73.30%。
(一)请说明采购金额前五大供应商、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与你公司开展的具体业务、开展业务的时间等情况,并自查上述客户与供应商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你公司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并说明近三年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结构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原因
公司回复:
1. 采购金额前五大供应商、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1) 采购金额前五大供应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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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是公司关联方,其余供应商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2) 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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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的客户信息分析,结合公司的自查情况,上述客户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2. 近三年主要供应商结构发生变化及变化原因
(1) 近三年主要供应商结构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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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近三年主要供应商变化原因分析
近三年,除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和2020年进入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以外,其他供应商都发生了变化。自2019年以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下行及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影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银行账户冻结,生产经营不能正常开展,部分供应商也相继出现涉讼现象并对公司停止供货,随着情况的继续恶化,到2020年下半年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鉴于此种状况,公司为维持正常原材料的供应,重新开发新的供应商。2020年底,公司司法重整成功,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投产投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由民营上市企业转变为国有控制上市企业,并在2021年3月开始复工复产,公司在原料采购上重新开拓了新的供应商。因此,近三年的供应商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3. 近三年主要客户结构发生变化及变化原因
(1) 近三年主要客户结构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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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近三年主要客户变化原因分析
近三年,除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2019和2021年进入公司前五大客户以外,其他客户都发生了变化。自2019年以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下行及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影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银行账户冻结,生产经营不能正常开展,至2020年下半年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鉴于此种状况,公司对很多客户无法正常履约,特别是对需求量大的客户逐步停止了供货,客户为了摆脱对公司在原料上的依赖,必须重新开发新的上游供应商。公司为了保障日常基本生产运营,对存量产品以现款现货的方式销售给了所在地区范围内的客户,故2020年前五大基本上都是当地的客户。2020 年底,公司司法重整成功,郴投产投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由民营上市企业转变为国有控制上市企业,并在2021年3月开始复工复产,公司在产品销售上重新开拓新的客户源或是重新向老客户供货。因此,近三年的客户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二)请说明2021年前五名应收账款对应客户与你公司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
公司回复:
1. 2021年,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对应客户与前五大客户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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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2021年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对应客户与前五大客户存在重大差异,原因如下:(1) 受所处行业交易惯例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公司及其下属主要子公司的销售业务均以先款后货或现款现货为主,故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少,占当年销售额的比重很低;
(2) 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对应客户均不是公司的重点客户,故与公司前五大客户不存在重叠,该部分存在应收账款的客户主要是在与公司沟通后存在部分赊销尚未回款所致。
综上,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对应客户与前五大客户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1. 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 了解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获取公司2019-2021年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前五名明细表,核实其真实性与准确性;
(3) 获取公司2019-2021年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前五名合同以及年度交易额和余额,对其进行分析,包括本期与上期对比分析,本期发生额合理性分析、与其年度采购或销售额核对是否匹配等;
(4) 通过天眼查等网络查询工具检查公司2019-2021年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的工商信息,核实其是否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5) 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分析公司2019-2021年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6) 对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前五名实施函证程序;
(7) 对公司的销售模式和采购模式进行了解,核实公司货款结算方式的合理性。
2. 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1) 公司2019-2021年度的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及2021年末应收账款前五名的相关情况是真实的、合理的、准确的,三年间的变动符合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 除与公司关联方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在2021年发生了关联交易,在2021年末存在关联往来余额外,我们未发现其余前四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情形;
(3) 2021年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对应客户与前五大客户存在差异,相关原因具有合理性。
七、你公司2021年年报中涉及诉讼事项13单,涉诉金额合计10.89亿元。2021年度确认涉诉损失0.11亿元。预计负债期末余额为0。
(一)请列表说明仍未判决或判决后仍未执行的诉讼进展情况,说明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计提金额与涉案金额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说明部分诉讼判决后仍未执行的原因
公司回复:
1.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涉及诉讼13单,截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即2022年4月22日),前述诉讼已完结9单,剩余4单判决后仍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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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4. 公司与诉讼相关预计负债的计提与否主要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及公司对各类诉讼事项的判断,因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无需计提与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
(二)请说明预计负债本期变动情况及原因,涉诉损失的确认过程及依据
公司回复:
1. 预计负债的本期变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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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初未决诉讼600,000.00元系原子公司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贵贸易)在2020年底基于当时的情况对其诉讼标的计提的预计负债,本期法院判决金贵贸易败诉,金贵贸易将剩余应计提金额补充计提,后公司将金贵贸易处置,相应财务报表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期末预计负债已无余额。
(2) 期初生态恢复保证金为1,212,753.86元,期末为1,251,951.53元,本期增加39,197.67元,全部系子公司金和矿业本期根据采矿情况补充计提生态恢复保证金所致。
2. 涉诉损失的确认过程及依据
(1) 本期营业外支出中涉诉损失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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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营业外支出的涉诉损失金额均是根据最新的法院判决情况、判决后的执行情况等情形与各诉讼事项相关涉诉单位确定公司的损失金额,进而计入营业外支出,在确认过程中业经公司内部必要的审批流程,相关确认过程及依据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1. 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 获取公司诉讼事项台账,收集诉讼事项对应的原始资料,包括诉讼标的来历的相关合同,诉讼的起诉资料,应诉资料,判决或仲裁资料等;
(2) 查询公司的相关公告以及搜索公开网站信息,与已获取的诉讼事项台账核对是否齐全;
(3) 向公司法律部门或其聘请的法律顾问咨询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
(4) 获取公司关于预计负债的计算过程,核实公司已入账预计负债以及将其实施债务重组的准确性;
(5) 对重要诉讼涉及到的交易对象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网上查询,检查其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 抽取与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中的涉诉损失有关的重要凭证,对其进行细节测试,核实公司入账的及时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2. 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有关诉讼事项、预计负债、营业外支出中的涉诉损失的相关说明是合理的,公司无需进一步计提预计负债。
八、你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0.28亿元。请说明预付款项增长较快的原因,预付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原因与必要性,预付期末余额前五名与前五大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请说明近三年主要预付对象是否发生较大波动及原因。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 预付款项增长较快的原因
2020年,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司原材料采购业务大幅减少,进而导致预付款项也大幅减少,期末余额仅309.93万元;2020年底公司进行司法重整,引入郴投产投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并于2021年3月中旬开始复工复产,原材料采购业务逐步恢复,预付款项相较2020年增长较快,至年底已达2,779.71万元。
(二) 预付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原因与必要性
1.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预付款项余额前五名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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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上述预付款项形成的原因及必要性分析如下:
(1) 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需要外购原材料,郴州鹏达兴泰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南鑫申稀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驰承环保有限公司均是公司铅精矿供应商,由于公司所处行业惯例,公司采购铅精矿等原材料需要预付货款,期末预付款项余额系尚未收到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部分,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 公司为了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使用电,而电的使用需要预付电费,期末公司预付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供电分公司款项系尚未使用的预付电费余额,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子公司金和矿业从事矿石开采及销售业务,为了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聘请从事矿山工程的企业进行原矿的开采工作,西藏屹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具备相关专业胜任能力,系公司原矿开采劳务供应商,期末预付款项余额系尚未结算的预付劳务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 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前五名与前五大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
1. 2021年,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前五名对应供应商与前五大供应商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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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除湖南驰承环保有限公司均是第三名之外,2021年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前五名对应供应商与前五大供应商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原因系公司正处于银行征信修复阶段,无法从银行融资筹集生产流动资金,故主要通过向关联方郴投集团供应链公司赊购或由其向公司供应商垫付货款的形式采购原材料,而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前三名均是未收到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款,其形成和转销取决于供应商的发票提供,与是否是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必然联系。
(四) 近三年主要预付对象是否发生较大波动及原因
1. 2019-2021年,公司预付款项各期末余额前五名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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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近三年公司预付款项各期末余额前五名变化原因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三年预付对象发生较大变化,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2019年末预付款项第一名为湖南元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在2020年收到对方货物并办理结算后,尚欠对方货款,已变成负债;另四家供应商或涉诉,银行账户被冻结,经营陷于停顿,或经公司多次发函、上门催款催货后,仍不能履约,其后续供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20年12月31日,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将这些预付供应商款项余额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因此2019年底预付款项前五名在2020年底不在预付款项中继续存在;
(2)2020年下半年,公司因主要生产线已对外租赁、实施司法重整等事项的影响,生产经营陷入停滞,仅为了生产设施维护预付电费及零星备品备件款,加上前述公司将预期不能收回的预付供应商款项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故而2020年底预付款项余额大幅下降,且前五名全部发生变化。
(3)2020年底公司完成司法重整后,引入郴投产投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并于2021年3月11日开始复工复产,陆续进行大批量原料采购业务,为规避采购风险,公司实施新的采购政策,慎重筛选供应商,对列入失信名单供应商不予开展购销业务,并严格执行货款支付流程,尽量采用现款现货或尽量降低预付款比例,因此,2021年底预付款项余额尽管较2020年底大幅增加,但较以往年度仍大幅下降,且前五名名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1. 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 了解与预付款项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了解公司的采购模式,核实公司货款结算方式的合理性。;
(3) 获取公司2019-2021年预付款项余额前五名、2021年度前五大供应商明细表,核实其真实性与准确性;
(4) 获取公司2019-2021年预付款项余额前五名、2021年度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合同及其发生额,对其进行分析,包括本期与上期对比分析,本期发生额合理性分析、与其年度采购额核对是否匹配等;检查预付款项的期后退款和到货情况,确认期末预付款项的合理性;
(5) 对公司2019-2021年预付款项余额前五名、2021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实施函证程序;
(6) 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分析公司2019-2021年预付款项余额前五名、2021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7) 抽取预付款项的凭证进行检查,核实是否异常;
(8) 通过天眼查等网络查询工具检查公司2019-2021年预付款项余额前五名、2021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核实其是否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2. 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1) 公司2019-2021年预付款项余额前五名、2021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的相关情况是真实的、合理的、准确的;
(2) 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前五名对应供应商与前五大供应商存在差异,相关原因说明具有合理性;
(3) 公司2019-2021年预付款项余额前五名三年间的变动符合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九、你公司应收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应收暂付款期末余额为0.45亿元,应收LICHENG INTERNATIONAL INDUSTRY SRL 往来款期末余额为0.42亿元。请说明上述款项产生的原因,应收对象是否为关联方,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应收LICHENG INTERNATIONAL INDUSTRY SRL无法收回的原因。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 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
公司子公司金和矿业主要从事铅锌矿石的开采与销售,由于暂无选矿车间,金和矿业开采出来的原矿均需寻找选矿厂进行选矿后才能对外销售,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泽选厂)主要从事选矿业务,其生产经营场所离金和矿业矿场较近,交通便利,其生产工艺也较适合加工金和矿业开采出来的原矿,故其一直以来都是金和矿业选矿劳务的供应商。金和矿业的原矿主要由其提供选矿服务,2021年度的选矿单价为300元/吨。
鉴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也为了双方后续业务的顺利开展,除了上述选矿业务往来外,双方还发生了其他往来事项,包括金和矿业2018年为元泽选厂垫付部分技改资金余额3,310.41万元、金和矿业2021年向元泽选厂销售了部分设备及存货886.23万元等,导致金和矿业期末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元泽选厂4,522.38万元。2021年12月28日,金和矿业与元泽选厂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清偿协议》,协议约定元泽选厂需在2022-2026年的5年期限内分期向金和矿业清偿上述债务,每年清偿金额至少不低于900万元。
经比对公司的关联方名单,以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股东及主要人员信息,无证据表明元泽选厂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该笔款项属于财务资助。
2. LICHENG INTERNATIONAL INDUSTRY SRL
LICHENG INTERNATIONAL INDUSTRY SRL公司(以下简称利成公司)系公司子公司金贵银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香港)的供应商,双方在2016-2019年有业务往来,主要是金贵香港向利成公司采购银精矿,受所处行业结算惯例影响,该采购业务均是以先款后货的形式进行,相关款项在预付款项中核算。
2019年下半年开始,由于金贵银业公司资金链断裂,金贵香港的生产经营也受到很大影响,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当年与利成公司的交易量大幅减少,加之利成公司所处的玻利维亚出现政局不稳,罢工等政治风险,金贵香港将预付利成公司款项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并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2020年,金贵银业公司工作重心转入司法重整,金贵香港业务完全停滞,加之年初开始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玻利维亚当地也未能幸免,金贵香港之前联系的利成公司工作人员都已离职,双方联系中断,该款项的回收存在重大风险。金贵香港基于谨慎性原则采取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21年度,上述事项未发生变化。
经比对公司的关联方名单,无证据表明利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也无证据表明该笔款项构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的情形。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1. 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 了解与其他应收款及其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检查公司与元泽选厂和利成公司往来的重要入账凭证,收集重要的相关资料,如合同、付款申请单等,核实其入账依据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准确;
(3) 对元泽选厂和利成公司实施函证程序;
(4) 获取公司的关联方名单,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对元泽选厂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网上查询,综合判断元泽选厂和利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 复核公司对元泽选厂和利成公司相关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过程,核实其计算过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6) 检查其他应收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公司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2. 核查结论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1) 公司关于应收元泽选厂和利成公司款项产生的原因说明是合理的;
(2)元泽选厂相关款项属于财务资助;利成公司相关款项不构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且相关款项无法收回的原因说明是合理的;
(3) 我们未发现元泽选厂和利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十、你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为12.37亿元。
(一)请说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增长较快的原因
公司回复:
1. 2020-2021年,公司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构成情况及变动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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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增长较快的原因
从上表可知,2021年12月31日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较2020年12月31日均大幅增长,主要是受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
(1) 2020年底,公司主要实施司法重整,相关生产经营已停止,涉及债务质押的存货均需变价处置,且已在2020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前完成拍卖,故2020年末存货余额降至近年新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合计仅19,242.70万元;
(2) 2020年底,公司司法重整基本完成,引入郴投产投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之后积极推进复产复工。2021年3月11日,公司富氧底吹炉粗铅冶炼系统点火开工;2021年4月26日,公司粗铅冶炼、铅电解、银冶炼、银电解等主要生产线全线贯通。公司生产经营的恢复使得存货需求及余额大幅增加,分项说明如下:
1) 为保障生产有序顺利开展,公司根据生产计划采购原材料,主要包括铅精矿、粗铅、阳极泥等,并维持合理库存水平,使得公司原材料较期初增加42,031.40万元,其中铅精矿、粗铅、阳极泥分别增加30,628.95万元、5,715.90万元、3,608.47万元;
2) 公司主要生产线铅电解车间、银冶炼车间、银电解车间复工复产后,生产线正常生产运转,相应产生一定量的在产品,使得公司在产品较期初增加29,675.59万元,其中铅电解车间、银冶炼车间、银电解车间生产线上在产品分别增加4,434.55万元、16,675.21万元、7,632.10万元;
3) 2021年四季度银、金市场价格大幅下跌,为保证合理利润水平,公司对电银、金粉产品惜售,使得公司库存商品较期初增加28,302.98万元,其中电银、金粉结存分别增加24,058.95万元、3,688.59万元。
(二)请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与过程,请结合产品价格、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计提比例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1.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存货类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2. 公司期末存货跌价准备测试过程是严格按照会计政策来实施的,具体如下:
(1) 测算当年度主要产品以及各环节的单位加工成本,以此作为期末存货跌价准备测试的加工费;
(2) 查询上海有色网各年最后一天的电铅、电银等产品的网上报价,并扣除增值税作为期末存货跌价准备测试的价格依据;
(3) 原材料按粗银、铅精矿、粗铅、阳极泥、贵铅、渣料等按大类整理进行测试,库存商品按单项进行测试,半成品、在产品按所形成含银中间物料的大类归总测试;
(4) 依据前述期末网上报价扣除增值税减去加工费计算出可变现单价,再乘以结存数量计算出可变现净值,对比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测算出存货跌价准备。
3. 公司产品价格波动对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
2021年末,上海有色网各金属网上市场报价分别为铅15,175元/吨、银4,781元/公斤、金373.8元/克、铋44,500元/吨、锑75,000元/吨、铜69,920元/吨;而2020年末上海有色网各金属网上报价分别为铅14,750元/吨、银5,549元/公斤、金392.2元/克、铋37,750元/吨、锑43,000元/吨、铜57,910元/吨;可以看出,银、金价格是下跌的,且银的下跌幅度较大,而铅、铋、锑、铜价格是上涨的,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银、金价格下跌所引起的存货跌价风险,公司以贵金属银冶炼为主业,银价的大幅下跌,使得测算出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2,394.91万元,较2020年末的1,654.69万元大幅增加44.73%,符合逻辑。
4.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同行业对比分析
从公开信息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豫光金铅与公司自身存货账面余额、跌价准备及占比情况对比分析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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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知,豫光金铅2021年末存货跌价准备主要集中在在产品和库存商品,与公司类似;豫光金铅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为0.54%,而公司占比为1.94%,计提比例高于豫光金铅,主要受期末存货账面成本差异的影响,由此可见,公司2021年末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比例是充分的。
(三)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1. 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 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获取期末存货明细表,对存货期初期末的增减变动实施分析程序;
(3) 对存货发生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存货的出入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异常;
(4) 对重要存货明细实施计价测试,核实其成本结转是否准确;
(5) 对重要存货明细实施截止测试,核实其入账期间是否准确;
(6) 对公司期末重要存货实施监盘程序,并对部分存货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测量或化验,以核实期末存货的真实准确性;同时检查期末存货中是否存在库龄较长、型号陈旧、产量下降、生产成本或售价波动、技术或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形,评价公司是否已合理估计存货跌价准备;
(7) 获取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并重新测算公司重要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核实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8) 复核公司以前年度对存货跌价准备的测算过程,评价公司过往计算的准确性;
(9) 以抽样方式复核公司对存货估计售价的预测,将估计售价与历史数据、期后情况、市场信息等进行比较;
(10) 评价公司对存货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估计的合理性;
(11) 获取同行业存货相关数据,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12) 检查与存货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 核查结论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增长较快的原因说明是合理的,公司期末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充分的。
十一、你公司报告期计提无形资产减值0.08亿元。请结合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计提减值的资产状况等说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迹象的时点和计提依据,对比最近三年导致资产减值主要因素的变化情况、减值计提、减值转回或转销情况,说明本年资产减值计提的合理性、充分性,是否存在以前年度计提不充分或通过调节资产减值计提金额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情形。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 无形资产发生减值迹象的时点和计提依据
1.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和探矿权,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土地在购买后一般会逐年缓慢升值,故公司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未出现减值迹象,也未计提减值准备。
2. 公司无形资产中的采矿权归属于子公司金和矿业,探矿权归属于子公司俊龙矿业,2019开始,公司资金链断裂,子公司生产经营也受到影响,直至2020年底实施司法重整才逐步得到改善,加上2019-2021年金和矿业采矿量较低,未能实现扩产,俊龙矿业探矿权仍未转换成采矿权,公司认为相应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故分别聘请沃克森(北京)国际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金和矿业采矿权和俊龙矿业探矿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其分别出具评估报告(沃克森矿评报字〔2020〕第001、002号、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1〕第0563、0565号、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2〕第0534、0535号),根据前述评估报告,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分别对俊龙矿业探矿权计提减值准备738.55万元、3,386.37万元、837.93万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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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资产减值计提的合理性、充分性
如前所述,公司针对金和矿业及俊龙矿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受近年公司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俊龙矿业探矿权证转采矿权证未能按预期实现,相应探矿权资产存在减值情形,公司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基础计提了相应资产减值损失。因此,2021年公司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是合理的、充分的,不存在以前年度计提不充分或通过调节资产减值计提金额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情形。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1. 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 了解与无形资产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复核管理层以前年度对无形资产采矿权和探矿权的预测和实际经营结果,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3) 了解并评价管理层聘用的外部估值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4) 评价管理层在减值测试中使用方法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5) 测试管理层在减值测试中使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相关性,并复核减值测试中有关信息的内在一致性;
(6) 测试管理层对无形资产采矿权和探矿权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是否准确;
(7) 获取相应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对关键内容进行检查;
(8) 检查与无形资产-采矿权和探矿权减值损失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 核查结论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2019-2021年关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迹象的时点、计提依据以及计提金额是合理的,准确的,未发现公司存在以前年度计提不充分或通过调节资产减值计提金额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情形。
十二、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应付赵林股权收购款0.17亿元。请说明产生原因,涉及的具体交易事项,是否达到审议或披露标准,长期未支付的原因与合理性。
公司回复:
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收购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2017年5月,俊龙矿业已将元泽选矿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形成应付赵林股权收购款10,000万元,截止到2019年底尚欠2,392.6万元,后赵林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392.6万元股权收购款及违约金516.5万元。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392.6万元本金,则赵林不再要求支付违约金。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俊龙矿业因资金困难只支付了1,192.6万元,余1,200万元未支付。2021年2月赵林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藏0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其本金加违约金合计1,716.5万元。因俊龙公司未生产,所以该款项一直未支付。公司收购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已经公司2017年 7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4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35)。
十三、你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款发生额为1.71亿元。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支付融资性款项发生额为0.13亿元。
(一)请说明收到往来款产生的原因,若涉及借款,请说明借款对象,借款利率及其公允性,是否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款主要系2021年收到的司法重整计划中处置低效资产相关的债权拍卖款,不涉及借款。公司已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及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债权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关于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债权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二)请说明融资性款项产生的原因
公司回复:
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支付融资性款项主要系2021年在与债权人沟通后提前偿还部分非金融机构留债本金所致。
(三)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1. 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获取公司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对其予以复核,对重要或偶发业务在现金流量表的反映情况予以了解,核实公司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核查结论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款发生额和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支付融资性款项发生额的原因说明合理、准确。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根据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中金贵贸易公司2021年年初其他应收款为6,405.68万元,请补充说明该项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金贵贸易公司在被拍卖前公司是否已收到上述款项,金贵贸易公司拍卖的买受方是否与公司形成了关联关易。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上述事项。
公司回复:
1. 其他应收款——金贵贸易的形成原因
金贵贸易作为公司的原全资子公司,一直从事电银、电铅等的贸易业务,贸易业务对资金的需求较大,故公司一直存在对金贵贸易的财务资助;加上2019年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大量债务逾期,并涉及多起法律诉讼案件,债权人通过诉讼追索债权,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公司多个银行账号被冻结,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开展;为了尽量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再加上金贵贸易的账户没有被冻结,公司将相关采购及销售业务的资金通过金贵贸易进行代收代付,连同其他往来款滚动形成公司对金贵贸易的其他应收款债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金贵贸易往来款余额为6,405.68万元。
2. 其他应收款——金贵贸易的回收情况
2019年开始,公司资金链断裂,金贵贸易的业务也受到影响,业务停滞,部分债权无法收回,已出现严重亏损,公司应收金贵贸易的债权回收也存在重大风险,属于公司的低效资产。故公司基于司法重整计划之《财产管理方案》中低效资产可对外拍卖的相关规定,将包含应收金贵贸易债权在内的部分债权打包对外公开拍卖,2021年4月9日,前述资产拍卖成功,拍卖金额为1.75亿元,买受方为郴州晟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达资管)。
由于拍卖金额与公司账面余额差异较大,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的情形,公司据此调整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应收金贵贸易债权账面价值,将账面余额与预计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补充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6,143.67万元。
2021年4月22日及5月26日,公司收到晟达资管债权拍卖款1.75亿元,公司对包含应收金贵贸易债权在内的已拍卖债权进行了核销。
因此,公司应收金贵贸易债权通过司法拍卖的形式收回了小部分,大部分已核销。
3. 金贵贸易公司拍卖的买受方是否与公司形成了关联关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产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2)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3) 根据工商信息查询得知,晟达资管的实际控制人为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基于前述法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比对公司的关联方名单,晟达资管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1. 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 获取公司历年账套数据,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抽取重要发生额凭证进行检查,核实与金贵贸易往来发生情况及后续收回情况;
(2) 获取公司有关低效资产的拍卖及回款资料,核实公司入账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获取公司的关联方名单,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对金贵贸易股权的受让方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网上查询,核实其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 核查结论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1) 公司有关应收金贵贸易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及后续收回情况的说明是真实的,合理的;
(2) 我们未发现金贵贸易股权的受让方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二)请补充说明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消除的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
1. 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如上期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所述:
(1) 金贵银业公司与供应商之间资金往来较大,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将预付供应商款项在其他应收款列报为486,276.13万元,本期根据期后该等款项的拍卖结果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07,525.48万元,累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466,271.34万元。尽管该等款项的损失金额已经确定,我们仍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公司对相关供应商业务及其往来的真实性、商业逻辑的合理性。
(2) 由于金贵银业公司资金流动性困难,面临着较大的债务清偿风险、供应商保理业务连带清偿风险及供应商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到期支付风险等,公司在2019年以来发生了大量诉讼事项。尽管公司在2020年实施司法重整后大部分诉讼事项已解决,2020年度确认涉诉损失113,969.03万元,累计确认涉诉损失186,137.77万元,但我们仍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这些诉讼涉及的交易事项的真实性和商业逻辑的合理性。
(3) 2020年7月3日,金贵银业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40、041号),因公司及曹永贵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决定对公司及曹永贵立案调查。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的结果及其对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020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的合理性说明
1. 金贵银业公司相关供应商业务及其往来
金贵银业公司及管理人在确认前述供应商往来后,于2021年4月9日将其作为司法重整相关低效资产委托湖南鑫利丰拍卖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实施了公开拍卖。由于公司在2021年4月29日批准对外报出2020年度财务报告,故公司将拍卖结果作为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了调整,将前述供应商往来在2020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调整至拍卖价款金额。
金贵银业公司司法重整已于2020年底完成,公司已于2021年4月将与上期保留意见所述供应商的往来余额根据拍卖结果进行了核销。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对公司及原大股东的立案调查于2021年12月结案。上述情况表明,上期保留意见所述判断供应商业务及其往来的真实性和商业逻辑的合理性的影响因素已经得到消除。
2. 诉讼涉及的交易事项情况
金贵银业公司司法重整已于2020年底完成,与上期保留意见所述诉讼绝大部分已通过法院判决、法院调解、上诉人撤诉、公司实施债务重组等方式得到确认和解决,公司本期新增诉讼事项已大幅减少,剩余极少量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很小。同时,湖南证监局对公司及原大股东的立案调查于2021年12月结案。上述情况表明,上期保留意见所述判断诉讼涉及的交易事项的真实性和商业逻辑的合理性的影响因素已经得到消除。
3. 公司及原大股东被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21〕7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我局对你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我局决定本案结案。”同日,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编号:结案字〔2021〕8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曹永贵,2020年6月,我局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我局决定本案结案。”自此,公司及原大股东被立案调查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影响的因素已消除是合理的,且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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