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送达的(2021)桂民申7245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象山区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舒峥就本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第(7)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提起诉讼。该案于2020年9月27日在象山区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11月27日,象山区法院作出(2020)桂0304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舒峥的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舒峥不服象山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市中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1年3月17日在桂林市中院开庭审理。桂林市中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桂03民终6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舒峥不服桂林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
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8月14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2020年9月16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延期开庭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2020年12月5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2020年12月25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2021年5月7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2021年11月27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二、《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情况
2022年5月19日,广西高院出具(2021)桂民申7245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如下裁定:
舒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舒峥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广西高院已裁定驳回舒峥的再审申请,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桂民申724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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