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赵俊保证合同纠纷案(2021)粤0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赵俊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粤0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是案件一审判决书,尚处于上诉期,未发生法律效力。现将本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赵俊
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燕媚,总经理。
2.案件具体情况
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L010)。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广州中院(2021)粤0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俊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 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 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广州中院(2021)粤0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是案件一审判决书,尚处于上诉期,未发生法律效力,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0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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