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召开时间
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良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50,99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498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共12名,代表股份1,60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04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9,38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4.693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1,60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049%。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0,99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1,60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6%;
反对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
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0,99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1,60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6%;
反对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
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0,99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1,60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6%;
反对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
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50,93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8%;
反对6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1,549,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40%;
反对60,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0%;
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2021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50,99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1,60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6%;
反对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
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宪超、王卓
3.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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