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方回购新友谊医院股权的进展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方回购新友谊医院股权的进展公告
2022年05月10日 05:5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医疗    公告编号:2022-036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方回购新友谊医院股权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郓城新友谊医院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105,762,000元及股权回购款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6月26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止为8,222,050元;2022年4月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股权回购款105,7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还清为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上述股权回购款账面价值为84,609,600.00元(已计提20%的减值准备),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6日披露了《关于业绩承诺方回购新友谊医院84.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业绩承诺方回购新友谊医院84.49%股权的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1-067、2021-071)。

  因被告邵品未按约支付股权回购款资金占用利息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8日,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向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浙10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2022]浙10民初391号),通知公司法院受理案件,并裁定查封被告郓城新友谊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10008739T。

  法定代表人:李丽莎,董事长。

  被告一:邵品,男,汉族,1970年2月9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东门街南段路东,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0****0015。

  被告二:霍建春,女,汉族,1971年5月6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东门街南段路东,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1****0062。

  被告三:郓城新友谊医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东门街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DPX4Q9J。

  法定代表人:邵品,执行董事。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

  2018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邵品、郓城新友谊医院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签署了关于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以人民币壹亿壹仟肆佰柒拾伍万元的对价,受让被告邵品持有的目标公司51%的股权,并对被告邵品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责任作出相应约定。

  2020年5月29日,因被告邵品未能实现目标公司2018年、2019年度的业绩承诺,原告与被告邵品签订《股权转让及补偿协议》,被告邵品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3.49%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进行补偿,2020年6月工商变更登记后,原告持有目标公司84.49%的股权。

  2021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邵品、目标公司签署《股权回购协议》,因目标公司2018年至2020年业绩未达业绩承诺,被告邵品回购原告持有的目标公司84.49%的股权,回购价款为135,960,000元。回购价款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并且邵品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回购价资金占用利息。若被告邵品未按约定按期支付回购价款本息,原告有权通知被告邵品回购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邵品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本息。

  2021年6月9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邵品(被担保人)、霍建春(保证人)、目标公司(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霍建春、目标公司为邵品在《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邵品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被告邵品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原告以担保邵品在主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协议》项下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并已经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被告邵品于2021年6月9日向原告支付了股权回购款20,000,000元,于2021年7月5日向原告支付了股权回购款10,198,000元。

  因被告邵品未按约支付股权回购款资金占用利息,原告委托律所向邵品发出《律师函》催告其按约支付股权回购款资金占用利息,否则将追究邵品违约责任,要求邵品立即偿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本息。但被告邵品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资金占用利息。

  (二)诉讼案件的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05,762,000元及股权回购款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6月26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止为8,222,050元;2022年4月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股权回购款105,7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还清为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0元;

  3、请求判令原告就被告一持有的郓城新友谊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金额暂计114,134,050元。

  三、诉讼裁判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上述股权回购款账面价值为84,609,600.00元(已计提20%的减值准备),郓城新友谊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质已押给公司以担保邵品在主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协议》项下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并已经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公司在本案件中为原告,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医疗  公告编号:2022-037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实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尼尔迈特公司赔偿公司因二医院有限20%股权无法变更登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即二医院有限2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因尼尔迈特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需支付的现金补偿款75,536,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通过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取得了尼尔迈特公司持有的二医院有限20%股权的所有权;本案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现金补偿款能否执行到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亦尚未确认此现金补偿收入)。

  鉴于本案尚处执行阶段,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执516号之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3日,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尔迈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建松先生和叶晓庆女士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医疗”)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总价人民币20,800万元收购尼尔迈特公司持有的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医院有限”)80%的股权,并向二医院有限增资13,600万元;尼尔迈特公司向公司作出二医院有限的业绩承诺,并约定二医院有限在未完成业绩承诺时尼尔迈特公司需向公司进行相应的股权和现金补偿。

  根据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二医院有限2019年度实现扣非净利润1,442.94万元,三年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4,827.80万元,根据业绩补偿条款,尼尔迈特公司应向公司补偿20%的股权及现金7,553.67万元。

  2020年5月19日,因尼尔迈特公司不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尼尔迈特公司赔偿原告因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20%股权无法变更登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2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对被告尼尔迈特公司持有的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2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告尼尔迈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要支付的现金补偿款75536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 年6 月1 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被告尼尔迈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0元、保全保险费93424.02元;(4)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叶晓庆对被告尼尔迈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3月19日,一审被告尼尔迈特公司、嘉禾医疗、王建松、叶晓庆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14日作出的(2020)浙10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5月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259号),该判决认定尼尔迈特公司、嘉禾医疗、王建松、叶晓庆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10执51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松、叶晓庆、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2021年12月7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 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7802 号),尼尔迈特公司、嘉禾医疗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建松、叶晓庆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1、恳请贵院依法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9号民事判决。2、恳请贵院依法提审本案,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802号),尼尔迈特公司、嘉禾医疗、王建松、叶晓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松、叶晓庆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收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松、叶晓庆、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浙民终259号生效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在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处持有的20%股权(出资额为4760 万元),并于2021年9月2日向首封的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取得该股权的处置权。后于2022年3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对该股权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人民币74920492.7 元,但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流拍价以物抵债。

  本院认为,对于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的,应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抵偿债务金额应扣除本案执行相关费用以及其他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在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处持有的20%股权(出资额为4760万元)作价人民币74920492.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该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通过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取得了尼尔迈特公司持有的二医院有限20%股权的所有权;本案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现金补偿款能否执行到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亦尚未确认此现金补偿收入)。

  鉴于本案生效判决尚处执行阶段,但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根据本案件的执行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0日

  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1]浙10执51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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