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产业资源及产业投资管理优势,获得与优质企业接触的渠道,进一步提升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000万元通过嘉兴初者博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初者博通”)认购杭州初者之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初者之心”)份额,初者之心总基金规模为3-5亿元,基金投资方向以科技与数据经济为中心,重点深耕对企业服务领域早期创业公司的投资。
本次投资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所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也不在基金中任职。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和2022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相关进展情况
初者博通与其他基金份额认缴人签订了《杭州初者之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初者之心并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一)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杭州初者之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KF83T9Y
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
基金规模:3-5亿元
成立日期:2021年4月7日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21幢101-1-10
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勿忘初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变更登记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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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者之心合作方基本情况
初者之心的合伙人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三、初者之心合伙协议主要变化内容
根据最终签署协议内容,本次签订的初者之心合伙协议之“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及“杭高投退伙”等条款较《公司关于拟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中披露的拟签订条款有所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条款如下:
(一)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收到的项目投资收入、临时投资收入、违约金、逾期出资滞纳金及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合伙费用及其他费用后(统称“可分配收入”)应按照如下约定分配,但在杭高投退伙前,除非经杭高投事先书面同意,合伙企业不得依据本条进行收入分配,但合伙企业依据本条第3项约定向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启元”)进行分配不受前述条款限制:
1、返还投资成本:首先,按全体合伙人相对投资成本分摊比例100%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全体合伙人均收回其累计实缴出资;
2、投资收益分成:经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则采用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1)剩余部分的20%分配给特殊有限合伙人,80%在投资人之间按其相对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根据前述第1项和本第2项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3倍;
(2)经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的100%分配给特殊有限合伙人,直至其根据本第2项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达到(投资人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投资人届时总实缴出资额)的三分之一(1/3);
(3)经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的25%分配给特殊有限合伙人,75%在投资人之间按其相对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根据前述第1项和本第2项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5倍;
(4)经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的100%分配给特殊有限合伙人,直至其根据本第2项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达到(投资人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投资人届时总实缴出资额)的七分之三(3/7);
(5)经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的30%分配给特殊有限合伙人,70%在投资人之间按其相对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
(6)有限合伙人按照本第2项获得的分配额统称为收益分成(“收益分成”)。
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应当由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合伙人按照其在该项目上的相对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相对认缴出资比例分担,本协议对亏损分担、收益分配及清算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3、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约定,全体合伙人同意,当合伙企业取得任何可分配收入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计算该笔可分配收入中应当分配给中金启元的部分(该部分金额称为“中金启元分配划分额”)并预留该部分金额用于日后向中金启元进行分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不晚于合伙企业及/或普通合伙人及/或其他指定方向杭高投支付退出价款的同一日之日,将前述预留金额向中金启元进行分配;全体合伙人进一步同意,中金启元分配划分额及中金启元的未使用实缴出资额不得用于合伙企业回购除中金启元外任何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或向除中金启元外的任何合伙人支付退伙财产。
(二)杭高投退伙
1、杭高投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属于《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引导基金,在合伙企业投资达到《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且符合本协议投资管理和投资限制约定的前提下:
(1)在适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前提下,如合伙企业可分配收入扣除中金启元分配划分额及中金启元的未使用实缴出资额后的余额高于杭高投出资份额的转让价格,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除杭高投及中金启元外的合计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企业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表决同意,合伙企业有权按照转让价格回购杭高投持有的出资份额。为免疑义,中金启元不享受其他有限合伙人因回购杭高投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所获得的权益。
(2)如未有前述合计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企业权益的除杭高投及中金启元外的有限合伙人同意由合伙企业回购杭高投持有的出资份额,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有权按其二者届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受让杭高投持有的50%出资份额,投资人有权按其届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受让剩余50%出资份额。特别地,如某一投资人放弃购买杭高投持有的出资份额,则该部分份额由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三方受让。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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