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编号:临2022-017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已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683,574.5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已执行,公司被法院划走人民币10,683,574.57元,公司于2021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该仲裁执行对本期损益无影响。
一、 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空调”)于2020年11月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04协外认2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安塞尔多,被申请人:哈空调,裁定承认和执行米兰仲裁委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最终裁决以及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仲裁裁决附录。案件申请费500元,由哈空调负担。公司对此裁定向负责执行本次仲裁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1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京执复170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哈空调,申请执行人:安塞尔多,裁定如下:驳回哈空调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2022年4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京04执恢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2020)京04协外认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塞尔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案通知书》中列明被执行案款人民币10,605,569.0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全部得到清偿。另有执行费人民币78,005.57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相关公告详见2009年8月6日、2013年7月12日、2020年9月19日、2020年11月4日、2021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复议内容
(一)案件事实
公司与安塞尔多于2009年8月、2010年1月签署《Aprilia项目空冷凝汽器供货协议》,哈空调为意大利Aprilia 800MW联合循环电站提供直接空冷凝汽器的设计及供货,合同总金额为17,008,000.00欧元。截止2011年1月20日,公司共为安塞尔多提供了12批次货物,完成了全部产品的交付。在供货中,出现了部分交货迟延,有3批设备(含空冷器和钢结构)在海运途中发生货损,焊接、浸锌制造导致部分钢结构产品存在缺陷等问题。2010年9月27日哈空调与买方安塞尔多决定由安塞尔多负责对受损的设备在意大利进行修复。设备修复后,安装于Aprilia电厂,运转正常。安塞尔多通过杂志公开披露对整个汽轮机组进行保修测试,达到了保证的性能水平,对该项目给予了高度评价。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产品修复、消除相关缺陷的费用等问题发生了争议,虽经多次协商,未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双方的争议应提交第三方仲裁委处理并使用英文为仲裁语言。2013年7月,公司收到意大利米兰商会仲裁委员会 (Camera Arbitrale di Milano)(以下简称“仲裁委”)的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人为:安塞尔多;仲裁被申请人为:哈空调。安塞尔多的仲裁请求:17,450,652.00欧元及利息,该请求包括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解决缺陷问题的花费14,154,652.00欧元和缺陷引起的贬值2,296,000.00欧元,商业形象损失预计为1,000,000.00欧元。哈空调的仲裁辩诉: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全部或部分是由于安塞尔多确认的下级供货商、船运公司及安塞尔多重大失误所导致。安塞尔多要求赔偿的金额不正确、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哈空调通过仲裁委也向安塞尔多提出三项反请求,总额合计9,533,851.38欧元及利息。
对于该仲裁可能发生的情况,公司于2021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人民币12,317,192.03元。
三、本次仲裁执行情况
2022年4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京04执恢4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哈空调,申请执行人:安塞尔多,执行情况如下:被执行案款人民币10,605,569.00元,已发还给安塞尔多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全部得到清偿。另有执行费人民币78,005.57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四、本次仲裁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已执行,公司被法院划走人民币10,683,574.57元,公司于2021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该仲裁执行对本期损益无影响。
相关公告详见2021年8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已聘请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再审申请。
公司将根据本次再审申请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编号:临2022-018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触及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函核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自查,并向公司各相关部门书面发函询证核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日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或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及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1)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京04执恢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2020)京04协外认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塞尔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案通知书》中列明被执行案款人民币10,605,569.0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全部得到清偿。另有执行费人民币78,005.57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17号)
(2)经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书面发函询证核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工投集团不存在与公司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热点概念事项等。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司公告为准。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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