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以邮件形式发出通知,于2022年4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赵殿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赵殿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赵殿华先生的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同意选举赵殿华先生接替杨张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2)同意选举文贤勇先生接替孙中启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1. 赵殿华先生简历
赵殿华,男,1963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顾问,郑州优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7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207号明基广场B座7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大会主持情况
鉴于目前上海疫情防控的情况及要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了视频参会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张峰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未出席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指定董事赵永先生代为主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长杨张峰先生、董事孙中启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赵永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所有高管均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支付2021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董事、监事任职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签订《2022年-2025年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资金理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2、 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11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12为累积投票议案;
2、议案1-12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3、议案10为关联交易议案,西藏德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瑶、郦苗苗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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