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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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0日 05:2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3、本激励计划中的“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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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累计营业收入”第一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与2023年营业收入之和,第二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营业收入之和,第三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与2025年营业收入之和。

  2、上述“累计净利润”第一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与2023年净利润之和,第二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净利润之和,第三个归属期考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净利润之和。

  ■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Z)×个人层面归属比例(M)。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41.07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2年4月1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93%、16.21%、17.31%、18.2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2日5月中旬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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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劳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劳务合同等,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激励对象“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3)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45        证券简称:博力威         公告编号:2022-009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及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的变更及备案登记相关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45              证券简称:博力威              公告编号:2022-006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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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8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杭州中院于2020年12月判决本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和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承担“五洋债”连带赔偿责任。截至目前,立案执行案件的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所已履行了案款。

  3、诚信记录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大信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5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近三年从业人员中2人受到行政处罚、27人次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二) 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上述人员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2022年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2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一致同意将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2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四)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45 证券简称:博力威 公告编号:2022-008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东莞凯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凯德”)

  ●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针对上述授信事项,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凯德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形;

  ●本次担保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度生产经营及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综合授信额度;全资子公司东莞凯德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4亿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子公司东莞凯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自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授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保理、保函、信用证、贴现、福费廷、供应链金融、国际贸易融资及外汇衍生交易等业务。综合授信额度和具体业务品种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签署相关融资合同、凭证等文件,不再上报董事会进行审议,不再对单一银行出具董事会融资决议。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凯德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9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望牛墩金牛路14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聪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4CTA4X

  经营范围:研发、产销:锂离子电池(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业、零售业;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股100%

  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授信及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和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授信及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方式等尚需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 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支持其良性发展,担保对象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同时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影响。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

  六、相关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而作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资产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担保对象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资源转移和利益输送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博力威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45 股票简称:博力威          编号:2022-011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问答而作出的会计政策变更,并对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报表项目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年11月1日,财政部会计司颁布了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问答,指出“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2、变更日期

  本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问答的要求编制2021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1月颁布的上述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问答。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问答中规定,针对商品或服务发生在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应将其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应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据此,本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并对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2020年度合并利润表及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基于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2021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问答而作出的,对为履行销售商品的合同义务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明确解答而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45 证券简称:博力威 公告编号:2022-013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2022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2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拟用于外汇业务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金额,并且不超过10,000万美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目的

  鉴于公司目前有较大金额的国际业务外汇收付,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稳定经营业绩,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计划与银行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公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结算货币。

  三、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公司及子公司用于上述外汇业务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金额,并且不超过10,000万美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上述年度资金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履行日常审批程序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开展远期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存在境外销售业务,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开展与银行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从锁定结售汇成本的角度考虑,能够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利润水平,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

  公司进行的远期外汇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因此在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时会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的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的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财务中心定期根据外币应收账款预期余额的一定比例,并结合销售部对客户订单每月滚动预测金额,提出远期外汇结汇交易的申请金额,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针对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

  2、公司将依照相关资金、投资、业务等相关内控制度,严格执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业务管理、风险报告、风险处理及信息披露等业务流程,保证制度有效执行,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3、公司将关注汇率市场变化,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适时调整经营策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4、为防止远期外汇资金交易延期交割,公司将加强订单的追踪,提升回款预测准确率。同时,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同时公司为出口货款购买信用保险,从而降低客户拖欠、违约风险。

  5、公司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规模,进行远期外汇资金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出口业务收入,远期结汇合约的外币余额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审批额度,汇率变动风险可控。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通过该业务可以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可以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公司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针对远期外汇业务内部管理的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的2022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2022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45    证券简称:博力威        公告编号:2022-016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2年5月9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焰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5月11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焰文,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焰文先生,196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9年7月至1993年7月,任湖南大学衡阳分校教师;1993年8月至1998年12月,任东莞市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1998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2014年1月至2020年11月,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20年12月至今,任广东上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所长;2021年11月至今,任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司法鉴定人等多种执业资格,是广东省财政厅、科技厅、东莞市财政局财务专家库成员。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骨干人员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11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1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4)。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2年5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2年5月9日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的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区同辉路2号2层公司董秘办

  收件人:魏茂芝

  邮政编码:215000

  电话:0769-27282088-88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李焰文

  2022年4月19日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焰文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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