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2年04月20日 04:46 证券时报

  (上接B319版)

  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909,533,795.25元,同比增加23.99%;实现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454,958,780.04元,同比增加60.35%。随着新增风电项目投产发电及水电项目资产收购产生收益,公司业绩增长较为明显。但由于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新能源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持续加大,且存量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滞后,公司未来资金需求将大幅增加。

  (四) 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公司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新能源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持续加大。同时,因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结算滞后,公司需要留存一定的资金满足日常运营。因此,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和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长远利益,在股东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之间做好平衡,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等制定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

  (五)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将坚决落实“3060”碳达峰、碳中和任务目标,稳进提质、乘势而上,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公司新项目开发建设和日常经营,公司将全力推进项目开发,经营管理提质增效,为公司股东创造长期、稳定的回报。

  三、 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2年4月1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后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监事会意见

  2022年4月19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和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25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6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0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43.51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质量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受(收)到监管机构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士龙、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朱泽民、质量控制复核人邱连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致同所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16.17万元,2022年度审计服务费用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其全年工作量情况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报酬,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的业务合同。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致同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致同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此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系公司战略发展和会计师审计工作安排需要,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其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致同所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续聘致同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我们认为致同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我们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致同所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结果,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所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27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现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2日下发《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1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30,08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9,130,584.9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949,415.09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5月14日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332C00025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5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

  单位:万元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制定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公司已于2021年5月会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9,717.0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69,717.02万元完成置换公司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及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建设的情况下,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63.55万元。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关信息,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332A006985号),认为浙江新能2021年度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浙江新能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认为浙江新能募集资金在2021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度

  编制单位: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2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度融资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28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额度。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在上述融资额度内,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上述额度内的债务融资事项,授权融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融资额度内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

  一、 融资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解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及子公司拟通过债务性融资方式补充部分资金需求。公司2022年度拟向非关联方进行280亿元的债务融资(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等)用于公司资金周转、项目建设等。

  上述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融资金额以公司与非关联方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本次新增债务融资额度在融资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二、 其他说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上述额度内的债务融资事项,授权融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融资额度内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

  本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上述融资事项实施过程中如涉及担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32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确认投资孙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电力”)与关联方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共同设立浙能绿能新能源(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绿能”),其中浙江新能以人民币7,650万元认购宁东绿能7,650万元注册资本,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51%。

  ● 本公司与浙能电力的控股股东均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上共同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新能控股子公司绿能电力与浙能电力共同设立宁东绿能,负责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具体开发工作,其中浙江新能以人民币7,650万元认购宁东绿能7,650万元注册资本,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51%。宁东绿能于2021年10月14日完成了上述事项相关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公司与浙能电力的控股股东均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浙能电力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宁东绿能未按照关联交易标准及时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投资孙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浙能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虞国平

  注册资本:13,600,689,988.00元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成立日期:1992年3月14日

  经营范围:电力开发,经营管理,电力及节能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节能产品销售,电力工程、电力环保工程的建设与监理,电力设备检修,售电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冷、热、热水、蒸汽的销售,电力及节能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危险废物经营(凭许可证经营),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68.47%,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3.68%,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0.03%,其他A股公众股东27.82%

  实际控制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控股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浙江新能与浙能电力的控股股东均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二) 主要财务数据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浙能电力资产总额1,145.12亿元,净资产678.49亿元;2020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516.84亿元,净利润60.86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公司名称:浙能绿能新能源(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PGTW1A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企业总部1#东塔楼A1602室

  法定代表人:宣小平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4日

  营业期限:长期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新设立公司,本次交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每1元出资额的认购价格为1元,同股同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可促进本公司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未能及时履行相关程序,但均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东波、骆红胜、周永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关于补充确认投资孙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所需,关联交易涉及的价格按市场原则公允定价,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七、备查文件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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