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00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1
债券代码:163371 债券简称:20同方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45.45%的参股公司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或“申请人”)为仲裁申请人。
● 申请人最终确认的仲裁请求: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或“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本金432,345,600元及收益8,367,841.80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委托资金本金和收益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0.3‰)按日计收罚息,暂计至2020年7月6日为143,282,438.9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为办理本案件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000,000元以及保全担保费350,610.5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裁决,但尚未执行,暂无法全面、准确判断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本案。同方投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本金432,345,600元及收益8,367,841.80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委托资金本金和收益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0.3‰)按日计收罚息,暂计至2020年7月6日为143,282,438.9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为办理本案件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000,000元以及保全担保费350,610.53元。该案分别于2020年11月13日、2021年4月20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同方投资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邮寄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书》(2022)京仲裁字第1302号。裁决内容如下:
仲裁庭依据所认定的争议事实,以及合同相关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仲裁庭多数意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16,172,8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855,476.26元(含仲裁员报酬1,640,843.58元,机构费用1,214,632.68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承担1,427,738.13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427,738.13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18,600元(含仲裁员报酬13,000元,机构费用5,600元,已由被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结果对公司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申请人为公司持股45.45%的参股公司同方投资,公司对其按照权益法核算。本案虽已裁决,但尚未执行,暂无法全面、准确判断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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