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4月7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送达的(2021)桂民申7835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月,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舒峥就本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该案于2021年2月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象山区法院”)开庭审理。2021年3月16日,象山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舒峥的诉讼请求。
2021年4月,舒峥不服象山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市中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1年7月1日在桂林市中院开庭审理。桂林市中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桂03民终15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2年2月7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舒峥不服桂林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
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1月28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2021年3月19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2021年4月8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2021年7月27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2022年2月9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二、《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情况
2022年3月23日,广西高院出具(2021)桂民申7835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如下裁定:
舒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舒峥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广西高院已裁定驳回舒峥的再审申请,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桂民申783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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