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7日(星期四)下午2: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7日上午9:15-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旌德县篁嘉大道7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余超彪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1,191,6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8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1,18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8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9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76,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71,4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9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9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通过视频参会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91,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91,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91,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91,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91,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91,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91,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91,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程贤权、贺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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