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22-033
债券代码:128026 债券简称:众兴转债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
债券代码:128026 债券简称:众兴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 11.36元/股
转股起止日期:2018年06月19日至2023年12月13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情况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及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02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发行了92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20亿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848号”文同意,公司9.20亿元可转债于2018年01月0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众兴转债”,债券代码“128026”。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18年06月19日开始转股,转股起止日期为2018年06月19日至2023年12月13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1.74元/股。
2018年05月15日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相关规定,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众兴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1.74元/股调整为11.6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8年05月15日生效。
2019年05月22日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相关规定,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众兴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1.64元/股调整为11.5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05月22日生效。
2020年06月05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相关规定,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众兴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1.54元/股调整为11.4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06月05日生效。
2021年05月20日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相关规定,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众兴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1.45元/股调整为11.3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05月20日生效。
二、“众兴转债”转股及股本变动情况
2022年第一季度,“众兴转债”因转股减少756张(即金额75,600元),共计转换公司股票6,648股;截至2022年03月31日,“众兴转债”剩余张数为4,088,180张(即金额408,818,000元)。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股份变动如下:
单位:股
■
备注:表中“本次增减变动情况”中“其他”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初高管锁定股份变化所致。
三、其他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若有疑问,请拨打0938-2851611向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咨询。
四、备查文件
1、截至2022年03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众兴菌业”股本结构表;
2、截至2022年03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众兴转债”股本结构表。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06日
股票代码: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22-034
债券代码:128026 债券简称:众兴转债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4月0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号)、《关于对陶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2号)及《关于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6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拟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10月16日,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日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披露日,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意向的终止公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陶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陶军:
经查,2021年6月21日,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众兴菌业拟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10月16日,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日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披露日,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你作为众兴菌业实际控制人,在知悉上述收购意向终止事项后,未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众兴菌业,未配合众兴菌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高博书、刘亮、钱晓利:
经查,2021年6月21日,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众兴菌业拟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10月16日,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日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披露日,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收购意向的终止公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众兴菌业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及董事会秘书钱晓利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众兴菌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众兴菌业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警示函的要求按时向甘肃监管局报送书面报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关于对陶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3、《关于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06日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