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刘佳 北京报道
一则法院判例揭开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与其股东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宏达”)之间挪用信托资金的具体项目和细节。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外公布了《四川宏达诉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复议案》,该案是全国首个信托领域因限制股东权利引起的行政案件,也是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在2019年至2020年间,四川银保监局多次向四川信托发函,指出四川信托存在信托项目资金被股东四川宏达及其关联方挪用的情形,要求限期整改。但四川信托和四川宏达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监管局开展风险处置。
不仅如此,四川宏达不服,还将银保监会、四川银保监局告上法庭。最终,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表示,该案明确无论是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挪用信托公司资金,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拒不整改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限制股东权利的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3月中旬,四川银保监局一次性发布了针对四川信托的17张罚单,涉及四川信托股东、原董事长、原总裁、原副总裁等17人。受罚人数之多堪称历史之最,处罚内容涵盖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警告、罚款等,罚款累计785万元。
首例限制信托股东权利案
时间倒回至2014年12月,彼时,原四川银监局曾向四川信托作出川银监检〔2014〕32号《现场检查意见书》并告知四川信托,其检查出四川信托2014年4月成立的成都国际商城项目的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宏达集团,原四川银监局要求四川信托进行整改,加强项目的资金管理,严禁将项目资金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2019年12月,四川银保监局向四川信托作出川银保监管〔2019〕14号《金融监管意见书》,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监管意见向四川信托作出告知。在《金融监管意见书》中显示,截至本次调查结束,四川信托无法证明2014年成都国际商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资金已归位完成整改。
此外,检查还发现的信托计划违规关联交易项目有多个,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宏达集团和关联企业。除上述违规关联交易外,四川银保监局还发现了四川信托“新增项目掩盖存量项目风险”、“信托项目期限错配、多层嵌套”等多项问题。
尽管四川信托进行了排查,对相关项目的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了梳理,但也承认了“对于资金多次划转后的最终流向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
2020年7月8日,四川银保监局再次向四川信托作出川银保监管〔2020〕20号《金融监管意见书》,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监管意见向四川信托作出告知。
从四川银保监局提供的证据综合梳理来看,四川宏达涉嫌挪用资金的信托项目涉及6个固有业务和23个信托项目,其中包括成都国际商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沙国际商城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聚信5号集合资金投资信托计划、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白鹤滩大型水电站配套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鑫怡凯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都通安达实业、吉家村、白鹤滩水泥、启维科技、佳宇建筑、尊享优债、聚信3号、宏锦3号、宏锦6号等。
同年,四川信托根据上述监管意见将四川宏达涉嫌挪用资金的相关问题向四川宏达发函。四川宏达回复四川信托没有挪用相关资金。
2020年12月22日,四川银保监局对四川宏达作出川银保监强字〔2020〕5号《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该决定载明2019年以来,四川银保监局指出四川信托存在信托项目资金被股东四川宏达及其关联方挪用的情形,要求限期整改。但四川信托和四川宏达拒不整改,不配合四川银保监局开展风险处置,四川信托相关行为已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故决定实施以下审慎监管强制措施:限制四川宏达参与四川信托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四川宏达股份不服被诉决定,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申请复议。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4月1日作出银保监行复决字〔2021〕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四川银保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
四川宏达继续不服被诉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宏达股份的诉讼请求。宏达股份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敬波表示,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此案件为全国首个信托领域因限制股东权利引起的行政案件,该案从限制股东权利行为的目的性、暂时性、即时性的特点出发,认定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理和法律规定。该判决为进一步厘清金融监管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依据做了有益的探索。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一方面要依法监督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依法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前述法院法官表示,“本案对于依法支持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防范金融风险措施,避免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17人共罚785万元
四川信托于2010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5亿元。据四川信托2019年年报显示,宏达集团和四川宏达分别持有四川信托32.04%和22.16%股份,分别位列第一大和第三大单一股东,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刘沧龙。
继2021年3月,四川银保监局对四川信托开出3490万元天价罚单之后,近日该局又披露了对四川信托17名相关责任人的罚单,涉及四川信托股东、原董事长、原总裁、原副总裁等。
业内人士表示,对四川信托多名责任人行政处罚全部落地后,风险处置工作有望更进一步。
被罚的17人中全部都要对四川信托的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最少的涉及2项,最多的涉及12项。
其中,四川信托大股东、实控人刘沧龙被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罚单显示,刘沧龙对四川信托治理不健全,违规开展固有贷款及信托业务,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开展信托业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融资等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四川信托原董事长牟跃被监管取消董事任职资格5年、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20万元。罚单显示,其对四川信托违规开展非标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及违规推介TOT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12项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四川信托原总裁刘景峰也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0年、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56万元,其对四川信托违规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购买金融机构股权、违规开展结构化证券信托业务等11项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四川信托原副总裁兼首席风控官陈洪亮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5年、警告和罚款人民币90万元,其对四川信托违规开展固有贷款业务,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本公司其他固有贷款等10项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此外,四川信托原监事会主席孔维文、前总裁陈军均收到罚单,上述17名相关责任人总计被罚金额为785万元。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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